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湖北天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民申4224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天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公司)、原审第三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6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宏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严重违反并滥用法律程序。1.天和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2.本案当事人均不在一审法院地域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法律规定。3.案件审理超时。4.超标准、惩罚性收取当事人案件受理费,本案诉讼标的为12052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应缴案件受理费不超过2117元(二审判处案件受理费1801.75元),一审法院惩罚性要求上诉人缴纳10006元的上诉费,宏宇公司提出异议,被二审法院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派强权荒唐逻辑。5.法庭开庭组成人员不合法。(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超出天和公司主张的事实,适用法律错误。1.天和公司自行委托武汉天隆佳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未直接认定案涉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反而证明起火原因非原车线路短路引起,反而证明车辆没有质量问题。2.一、二审确定为证据的湖北通达网机动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书》未经庭审质证。3.案涉车辆的购置发票有利于确定购车资格人,天和公司未提供。4.加装电动水炮和箭头灯的行为是购车人张威寻求第三方(宋晓康)实施,大力公司丁玉乐给予了介绍和转款协助。天和公司在诉讼请求中提出了该款项,仅主张120520元的改装洒水车款项,应该在给购车人出具的购车发票中有显示,一、二审法院否定这一客观存在的确凿事实。5.案涉车辆蹊跷失火的证据疑点甚多,宏宇公司强烈申请原审法官征集疑点证据但被刻意漠视。综上,宏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牛卓
审判员吴琦
审判员彭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同军
书记员徐颂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