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向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11民终845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向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1181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江向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5元,减半收取1597.50元,由上诉人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田志敏
审判员周扬洲
审判员李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钦来
书记员马雯婧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