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同盛联合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鄂12执异3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信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隆公司)、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同盛联合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0日以(2020)鄂12执331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金隆公司在中国银行荆州分行(账号:**********)银行存款3850万元。朱懿君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朱懿君称,被执行人金隆公司在中国银行荆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虽为金隆公司所有,但该账户上2020年10月27日汇入的510187元实际属于异议人应发放的农民工工资。2020年4月其以被执行人金隆公司(乙方)的名义与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工程协作合同》,约定由甲方将总包的宜巴高速核桃树大桥抗滑桩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发包给乙方施工,合同含税总价暂定为15423875元。合同签订后,其即雇请劳务人员入场施工,工资的发放由甲方以支付工程款的形式拨付到乙方公司账户,再由其领取后按工资表逐一发放。其共聘请农民工38人,工人工资每月合计约为18万余元,现已拖欠工资4个月,拖欠工资事项已由巴东县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整改。2020年10月27日甲方拨付资金510187元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到乙方账户。但该款项汇入乙方账户后即被法院冻结,致使乙方无法取出交由异议人发放工人工资。请求解除对金隆公司在中国银行荆州分行营业部***********账户资金510187元的冻结或由人民法院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每个农民工名下。
朱懿君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公司挂靠协议书》、巴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出具的《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函》、《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农民工工资欠付确认表》、金隆公司的记账凭证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所述上述事实。
申请执行人台信公司及被执行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台信公司与金隆公司、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同盛联合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19)鄂1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金隆公司于判决生效起10日内向台信公司偿还截至2019年11月1日的借款本金、利息合计35965733.5元及支付后期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台信公司对湖北同盛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湖北省荆州市*****************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台信公司有权申请对该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在保证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台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10日以(2020)鄂12执331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金隆公司在中国银行荆州分行(账号:***********)银行存款3850万元。朱懿君因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朱懿君作为乙方与甲方金隆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签订了一份公司挂靠协议书,针对宜巴高速公路核桃树大桥整治工程项目达成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收取管理费15万元。2020年10月27日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金隆公司汇入资金510187元,用于支付宜巴高速公路核桃树大桥抗滑桩工程的农民工工资
判决结果
解除本院(2020)鄂12执331号之二执行裁定中对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在中国银行荆州分行569057545612账户中的资金510187元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赵志刚
审判员郭华
审判员陈继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叶兴宗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