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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雷跃山
联系方式:15617373133
注册时间:1998-03-24
公司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明德路16号506室
简介:
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井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及养护;房屋建筑工程;桥梁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电力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河湖水系综合治理;建材销售;工程机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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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先、朱元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民申1161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永先因与被申请人朱元豹、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曹永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民终4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永先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从二审庭审整个过程中可知,欠条的形成存在一定的胁迫情形,欠条是双方依据对账本计算得来。实际上,由李永先的弟弟李永亮支付给朱元豹女儿的两笔用于工程的费用共计21万元并没有扣除,即流水显示的2019年3月3日的10万元转账和2019年4月3日的11万元转账,一审、二审中朱元豹对此不持异议。但该两笔转账未在对账本和对账单中体现,系遗漏账目。所以,朱元豹提供的借条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2.李永先为朱元豹垫付的1.8万元石子款未扣除。即金勇拉的石子款。3.欠条中对付款的节点有约定,即“这次拨款后立即付清”,是否拨款朱元豹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以上三点充分说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欠条的形成存在胁迫情形,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遗漏的账目应结合相关证据认定为存在虚假意思表示。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该欠条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审法院并没有适用该法律条款。另外,暂且不论李永先欠朱元豹多少欠款,对该欠款的支付时间点是朱元豹需证明涉案工程款已完全拨付给李永先,为附条件支付。原审法院在此并没有引用任何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朱元豹辩称,李永先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事实,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驳回其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李永先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林秀敏 审判员孙明 审判员邹新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郝明亮 书记员赵雪冰
判决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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