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崇海、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豫14行终41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郑崇海等271人因其诉被上诉人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481行初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郑崇海等271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及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行初40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郑崇海等271人撤回上诉、起诉。
一、二审上诉费各五十元,各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冯明
审判员牛杰
审判员宋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崔璐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