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与李发、连云港如意情食用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7民终1140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发、原审被告连云港如意情食用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海县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2民初5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曹新海
审判员周旭
审判员何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殷然
书记员杨翔宇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