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中与江苏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汉风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482民初6836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立中与被告江苏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汉风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被告江苏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豫0482民初683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2020年12月25日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立中、被告江苏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军、被告汝州市汉风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明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何立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相互连带支付所拖欠何立中民工工资计36000元及未付法律规定应付款及未付工资的银行贷款利息;截止立案之日利息暂计12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3、本案的路费、误工费、本案劳动者的差旅费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何立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退还原告何立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建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雷蕾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