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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奥芮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蓉
联系方式:17505104432
注册时间:2018-02-28
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双舟路交警巷31号
简介:
营养健康咨询服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一、二类医疗器械、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产品、体育器械(不含射击、射箭类)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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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京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奥芮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1103执异36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京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就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奥芮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京就公司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张明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3月19日举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称,请求执行法院追加被申请人张明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3执258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奥芮公司未按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3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奥芮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该院于2020年12月2日做出(2020)湘1103执25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查询奥芮公司的工商内档材料发现,该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系张明全资持股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张明作为奥芮公司股东,其认缴出资属于该条“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应在500万元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另根据该规定第二十条,奥芮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张明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应当对奥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辽宁润汇百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汇百沣公司)享有90.75万元的债权,已经远远超过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奥芮公司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有执行能力,因此,不应当追加张明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做出的(2020)湘1103民初2036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了被执行人奥芮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返还京就公司预付款687500元;二、支付京就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差旅费1545.5元、保全担保费2182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9695.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奥芮公司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以(2020)湘1103执2589号案件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京就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截止2020年12月2日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本院亦未未发现被执行人奥芮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0年12月2日做出(2020)湘1103执25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奥芮公司的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蒋蓉,成立日期2018年2月28日,营业期限2018年8月28日至长期,股东张明。张明认缴出资500万元,实缴出资0元。 还查明,2021年3月19日,奥芮公司提交了原告奥芮公司与被告润汇百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做出的(2019)辽079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第一项的内容是:被告润汇百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奥芮公司双倍定金51万元、返还预付款39.75万元
判决结果
追加被申请人张明为本院(2020)湘1103执258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明应在本院(2020)湘1103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湖南奥芮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李文忠 审判员莫端剑 审判员黄宏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全秋纯
判决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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