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青山车之友快捷汽车服务中心与武钢机总机修厂汽车修理厂、武钢机总机修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0107民初519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青山车之友快捷汽车服务中心与被告武钢机总机修厂汽车修理厂、武钢机总机修厂、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青山车之友快捷汽车服务中心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青山车之友快捷汽车服务中心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青山车之友快捷汽车服务中心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刘友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怡如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