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6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俊超
联系方式:15517143553
注册时间:2011-05-13
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63号鼎盛时代大厦16层1612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公路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环保工程;电力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工程监理;安防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矿山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石油化工工程;隧道工程;特种专业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应力工程;园林建筑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中央空调设备销售与安装;建筑劳务分包;人防工程;园林古建;工程设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通信工程;特种结构加固、建材销售。
展开
张效海与罗磊、张炎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729民初5665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效海与被告罗磊、张炎亮、朱文正、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效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被告罗磊、张炎亮、被告朱文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华、熊碱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效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期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2469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原告跟随被告罗磊在其承包的卡梅尔小镇建筑工地从事木工,一天300元。2020年8月17日下午四点多,原告与工友王本文等三人在3号楼西单元11楼外架跌落到9楼外架竹排上,原告随后被工友拨打的120急救车送到新蔡县月亮湾医院急诊。经检查,原告开放性颅脑骨折、颅骨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L2椎体压缩骨折。住院4天后转驻马店市中心医院,27天后出院,支付医疗费6万多元。现原告的身体损伤,经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8000元,误工日期、护理日期和营养日期分别评定为180日和90日。事故发生时,原告施工工程系被告朱文正挂靠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承揽的卡梅尔小镇项目,被告张炎亮承包朱文正发包的支壳子工程,被告罗磊系张炎亮发包的劳务工头。四被告已支付原告费用69000元。为解决赔偿事宜,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罗磊辩称,朱文正问我有没有人,说的工期比较急,到时候拿钱的时候我就从朱文正手里拿,之后就带着工人去做。原告在拆壳子的时候受的工伤。 张炎亮辩称,原告在工地的事情我都不知道,我是承包朱文正的木工,罗磊和王世吉商量的,王世吉是朱文正的主管。 朱文正辩称,本案的原告与被告朱文正两者之间没有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在该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原告的责任在原告的诉求中应当减除,且请求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庭驳回对被告朱文正的诉求。 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新蔡县××小镇施工工程,被告朱文正承包部分工程。被告张炎亮通过被告朱文正的项目经理王世吉从被告朱文正处承包木工施工。因赶工期需要,被告罗磊通过王世吉、被告朱文正的介绍和安排,组织施工队在新蔡县××小镇建筑工地从事拆除模具,原告张效海参加了被告罗磊的施工队,工资由被告罗磊代领发放。2020年8月17日16时许,原告张效海按照工作安排,在工地3号楼11层楼顶自上而下拆除被告张炎亮木工施工所设立的钢管架时,因钢管架螺丝松动原告从楼顶钢管架坠落至9层外架竹排。原告当日被送往新蔡月亮湾医院救治,于2020年8月21日转入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继续治疗,于2020年9月17日出院,分别在上述医院住院4天、27天。原告的受伤情况经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出院诊断为:右侧额叶双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颞顶骨骨折、双侧额部硬膜下积液、颅底骨折并脑脊液耳漏、颈椎退行性改变并椎体不稳、双肺重症肺炎、双侧胸腔积液、肝内多发低密度影、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对应椎管狭窄、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20年10月20日,原告向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该所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驻申正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1224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张效海的伤残等级为九级;2.被鉴定人张效海的后期医疗费用约需8000元人民币;3.被鉴定人张效海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8086.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1260元、误工费26217元、交通费2000元、后期医疗费8000元、鉴定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606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91469-69000=122469元。 另查明:1.原告张效海在新蔡月亮湾医院住院花费14102.72元,门诊花费1243.66元;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住院花费45403.31元、门诊花费4610.59元;2020年9月8日购买医用支具支出2500元;2020年10月19日和28日在河坞乡卫生院支出门诊费226.8元,以上合计为68087元。原告张效海受伤住院后,被告朱文正已向原告支付69000元。2.河南省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163.75元,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45677元/年
判决结果
一、原告张效海因提供劳务遭受损害造成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后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为172730元,由被告罗磊赔偿17273元,被告张炎亮赔偿8636.5元,被告朱文正赔偿103638元(减去已付的69000元,被告朱文正实际赔偿数额为34638元),被告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赔偿25909.5元,上述被告承担的赔偿款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二、驳回原告张效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69,由张效海负担137.69元,罗磊负担137元、张炎亮负担69元、朱文正负担824元、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朱文正负担2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长义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唐启元
判决日期
2021-04-0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