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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思印
联系方式:0372-3627616
注册时间:2012-04-16
公司地址:汤阴县城关东大街路南
简介:
建筑、土地平整、水利建设、建材经营、水暖安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利土石方工程服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服务、河湖整治工程服务、堤防工程服务、公路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通信工程、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城市道路及照明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绿化养护、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服务施工、古建筑工程、凿井工程、土地整治工程;苗木果树销售;建筑材料批发、销售;温室大棚建筑材料销售;温室大棚施工、房屋拆除服务、垃圾清运、实验室装修、通风净化系统、设施农业建筑工装工程(含蔬菜大棚)、设施农业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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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圣明、王金垒等与尚成林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184民初1602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圣明、王金垒、郑学强、卢爱英、李圣坚与被告尚成林、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公司)、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圣明、王金垒、郑学强、卢爱英、李圣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培红,被告尚成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青,被告国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被告超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朱圣明、王金垒、郑学强、卢爱英、李圣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郑学强、李圣坚、朱圣明、王金垒、卢爱英劳务费各5278元、6784元、3912元、9038元、7772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2日起按照LPR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变更后);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7、8月份,原告朱圣明、王金垒、郑学强、卢爱英、李圣坚经人介绍跟随尚成林到新郑市龙湖镇龙湖百合花园小区项目部从事钢筋工,原告工作完成后,尚成林与五原告进行了结算,后确认分别下欠原告朱圣明、王金垒、郑学强、卢爱英、李圣坚劳务费未支付,并承诺于2020年5月1日以前结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尚成林辩称,1、被告不应当支付利息;2、除王金垒外,其余四原告均在2020年春节前领取了1400元劳务费,应当予以扣除;3、涉案工程是尚成林和超远公司承包的由国控公司发包的工程,应当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超远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尚成林的金额与超远公司无关,超远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超远公司对尚成林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院判决后划扣超远公司款项92万元已经包含超远公司应支付尚成林的全部款项。 被告国控公司辩称,原告与国控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国控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新郑市龙湖百合花园小区一期后五栋楼及二期六栋楼第二标段劳务合同发包给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4月7日,超远公司(甲方)与尚成林(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一份,约定超远公司将位于新郑市龙湖镇龙湖百合花园小区一期后五栋楼及二期六栋楼第二标段10#、11#、12#、20#楼以及相应区域地下车库(包含19-1#楼下车库)钢筋专项分包(含各类焊接(不含电渣压力焊)及机械连接套筒(不包含车丝)、撑棍、保护层垫块、密封条、扎丝、止水带等材料加工、制作及安装)承包给尚成林进行施工;该合同另对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等作了约定。朱圣明、王金垒、郑学强、卢爱英、李圣坚跟随尚成林在上述案涉项目提供钢筋工劳务。 2019年9月9日,尚成林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今欠王磊工资玖仟零叁拾捌元整(¥9038元),尚成林,2019年9月9号”。尚成林于2020年1月25日分别向朱圣明、郑学强、卢爱英、李圣坚各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依次为:“今欠朱圣明工资伍仟叁佰壹拾贰元(¥5312元)、今欠郑学强工资陆仟陆佰柒拾捌元整(¥6678元)、今欠工资玖仟壹佰柒拾贰元整(¥9172元)、今欠李圣坚工资捌仟壹佰捌拾肆元整(¥8184元)”,均备注“保证2020年5月1号以前结清”,欠条上均有尚成林签名及按印。尚成林在庭审中陈述,对上述欠条均无异议,向王磊又名王金垒,除了王金垒,其他四原告均在2020年春节又领取了1400元劳务费。 另查明,超远公司因欠尚成林劳务费,尚成林于2020年4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豫0184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超远公司应向尚成林支付劳务费90158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作出后,超远公司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豫01民终10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庭审中,尚成林与超远公司均认可上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从超远公司账户扣划92万余元,但因超远公司再次向法院起诉尚成林,要求尚成林支付115万元,涉案92万余元工程款又被本院冻结。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条、(2020)豫0184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2020)豫01民终1053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尚成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支付原告朱圣明劳务费3912元、王金垒9038元、郑学强5278元、卢爱英7772元、李圣坚6784元。 二、驳回原告朱圣明、王金垒、郑学强、卢爱英、李圣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朱圣明为25元、王金垒25元、郑学强25元、卢爱英25元、李圣坚25元,由被告尚成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许伟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时任航
判决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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