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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刚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明刚
联系方式:0531-87080144
注册时间:2020-10-14
公司地址:新沂市棋盘镇城岗村58号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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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刚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鄂1381刑初66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一部刑诉(20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明刚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明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02月08日19时17分,被告人孙明刚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广水开发区东河桥头出发前往马鞍社区家中,由东向西行驶至广水粮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被告人孙明刚呼出气体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1毫克/100亳升,随后依法抽取其血液送往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验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94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明刚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明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明刚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明刚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明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明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员阳正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俊杰
判决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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