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华朋与宋志海、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1723民初180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华朋与被告宋志海、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华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志海、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朱华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商混款1655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平舆县2019年西洋店镇通村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被告二是中标单位,后与被告一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经人介绍其为被告一提供商混,累计货款合计165550元。其认为,被告二将自己中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给没有承包资质的被告一,存在违法行为,被告二是实际受益人,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二有义务和被告一共同承担上述欠款。
被告宋志海、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朱华朋为证明其诉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欠条一张。被告宋志海于2020年10月26日与原告结算所用的商混料共计欠款165550元,同时约定于出具欠条当月还清,目前被告宋志海没有向原告支付分文欠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宋志海在2019承建平舆县西洋店镇道路工程时,原告朱华朋向被告宋志海多次销售商混。2020年10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宋志海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商混款165550元,并承诺10月31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宋志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华朋货款165550元;
二、驳回原告朱华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6元,由被告宋志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永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梦琳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