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与张晨晨、张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422民初3597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以下简称寿县建设银行)与被告张晨晨、张子明、安徽和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寿县建设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晨晨、张子明、和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寿县建设银行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张晨晨、张子明立即偿还贷款本金余额142959.68元、利息7481.73元,罚息704.64元,合计151146.0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0年08月04日,此后利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判决和济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决原告对于上述第一项债权有权就和济公司在原告处开设的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优先受偿(账户名称:安徽和济置业有限公司,账号34×××21);四、判决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寿县定湖花园3号楼204室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10日,张晨晨、张子明因购买寿县定湖花园3号楼204室房屋,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9000元,借款期限240个月(2011年8月10日至2031年8月10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0%,逾期还贷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若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2012年1月5日,原告依约将上述借款全额转入和济公司账户。金融借款关系发生时,张晨晨、张子明在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处签字,系共同借款人,应对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011年3月29日,和济公司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为2011年3月18日至2012年9月4日期间,因购置“寿县定湖花园”房产而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为壹亿柒仟叁佰壹拾柒万贰仟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此外,和济公司按照《个人住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原告处开设保证金专户(账号34×××21),向原告提供金钱质押。
现张晨晨、张子明在贷款期限内,多次违约,截止2020年08月04日,张晨晨、张子明拖欠原告到期本金7608.91元,利息6894.04元,罚息602.86元。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综上,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未能如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张晨晨、张子明、和济公司未进行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10日,张晨晨、张子明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与寿县建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向寿县建设银行借款189000元,用于购买寿县定湖花园3栋204房,借款期限240个月(2011年8月10日至2031年8月10日),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0%,逾期还贷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借款人选择委托扣款方式还款(账户名称张晨晨,账号62×××0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每1个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1520.26元。关于违约救济措施,双方约定: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属于违约情形,出现违约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张晨晨、张子明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在该合同书上签名。2012年1月30日,张晨晨按合同约定将定湖花园3号楼204室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寿县建设银行。2012年1月5日,寿县建设银行按合同约定将189000元贷款转入和济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尾号为1982的账户。
2011年1月29日,和济公司与寿县建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为2011年3月18日至2012年9月4日期间因寿县建设银行向债务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为壹亿柒仟叁佰壹拾柒万贰仟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费等)。
寿县建设银行于2020年8月4日利用其信贷软件系统的“试算功能>结算试算”试算,张晨晨、张子明于该日结清贷款时,应偿还借款本金142959.68元、利息7481.73元、罚息704.64元,合计为151146.05元
判决结果
一、张晨晨、张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借款本金余额142959.68元及计算至2020年8月4日的利息7481.73元、罚息704.64元,合计151146.05元,2020年8月4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清息止;
二、安徽和济置业有限公司对张晨晨、张子明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2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张晨晨、张子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郑培
审判员顾正明
人民陪审员潘殿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仁昌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