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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552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昱
联系方式:022-84391500
注册时间:1983-12-12
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铁三路288号201室-12
简介:
石油服务;医疗救护;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直升机引航;渔业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空中游览;航空器代管;航空摄影;海洋监测;空中巡查;城市消防;气象探测;空中广告;科学实验;航空喷洒(撒);航空护林;空中拍照;航空客货销售代理业务;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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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梓、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津03执复25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王梓、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用航空公司)均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丽法院)(2020)津0110执异6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丽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用航空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梓、王玉龙、李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梓对东丽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0执1093号执行裁定,提取(2020)津0110执1579号案件中的执行款,以892046.77元为限不服,向东丽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2016)津0110执1093号执行裁定,按照(2018)津0110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如期如数的将各项赔偿款执行到位。认为法院在执行(2018)津0110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准许通用航空公司要求,冲抵(2015)丽民初字386号判决书中的债务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请求不合理,法院为此作出的(2016)津0110执1093号执行裁定应予撤销。此外,通用航空公司在债务冲抵时,需相互冲抵的本金数额计算错误,少了(2015)丽民初字第3760号判决应支付给王梓的工资6575.12元。 东丽法院查明,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通用航空公司)诉王玉龙、李迺霞、王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丽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丽民初字第38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王梓在天津市天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待领取的工伤报销的医疗费1796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丽民初字第386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796600元;二、被告王玉龙、李迺霞对被告王梓借款17966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主文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69元,由被告王梓负担8657元,被告王玉龙、被告李迺霞各负担8656元。”后该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通用航空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东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丽法院受理该案,案号为(2016)津0110执1093号。2017年3月19日东丽法院作出(2016)津0110执10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王梓在天津市天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待领取工伤报销医疗费17966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止。”后王玉龙、李迺霞、王梓对东丽法院冻结王梓在天丽劳务公司待领取的工伤报销医疗费不服,提出书面异议,东丽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津0110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东丽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津0110执1093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王梓工伤报销的医疗费420000元部分的冻结。”后该执行异议裁定书被二中院维持。2018年2月6日东丽法院将王梓工伤报销的医疗费420000元发还王梓。2018年3月19日东丽法院将王梓工伤报销剩余的357304.96元发还通用航空公司。2018年5月11日通用航空公司向东丽法院提交《情况说明》,要求将(2016)津0110民初5136号判决中其需向王梓支付的护理费及工伤未报销的医药费822326.34元在(2016)津0110执1093号执行案件中冲抵。2018年6月29日东丽法院作出(2016)津0110执1093号执行裁定:“提取王梓在(2016)津0110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中享有的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未予核报的医疗费822326.34元。”2020年8月13日东丽法院作出(2016)津0110执10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王梓在(2020)津0110执1579号案件中的执行款,以892046.77元为限。” 王梓诉天丽劳务公司、通用航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东丽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丽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王梓自2013年9月2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护理费39042元,被告天津市天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王梓自2013年9月20日至2015年3月3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9892.68元,被告天津市天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天津市天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梓2014年9月、11月、12月、2015年1月、2月、3月工资共计6575.12元,被告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一至三项的执行方法: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款交原告王梓或交本院转原告王梓;四、驳回原告王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两被告各负担5元。”后该案经二中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王梓诉天丽劳务公司、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东丽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2016)津0110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王梓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0月26日期间的护理费16089元;二、被告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王梓2013年9月21日至2016年3月15日工伤保险基金未予核报的医药费806237.34元;执行办法:被告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822326.34元交原告王梓或交本院转原告王梓领取。三、被告天津市天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工伤保险基金未予核报的医药费806237.34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5元。”后该案经二中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王梓诉通用航空公司、郭君喆健康权纠纷一案,东丽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8)津0110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梓各项经济损失1382952元;二、驳回原告王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90元,由被告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247元,剩余诉讼费用准予原告王梓免交。”后该案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王梓于2020年6月18日向东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丽法院受理该案,案号为(2020)津0110执1579号。2020年6月29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津0110执1579号之一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显示通用航空公司在其处的存款1399181元已扣划至东丽法院账户。 另查,通用航空公司由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更名而来。 东丽法院认为,王梓与通用航空公司互负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相互抵销。(2015)丽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被告天津市天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梓2014年9月、11月、12月、2015年1月、2月、3月工资共计6575.12元,被告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判决书中确认天丽劳务公司与通用航空公司对王梓6575.12元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通用航空公司有责任就该工资向王梓承担全部给付责任,该笔债务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可一同抵销。 在(2015)丽民初字第386号民间借贷案件中,王梓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该利息是王梓的法定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该义务不应因王梓生活困难而酌减。需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因(2015)丽民初字第386号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乘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截止2020年8月13日东丽法院作出(2016)津0110执1093号执行裁定书时,王梓与通用航空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相互抵销的债务具体计算如下: (2015)丽民初字第386号民间借贷案件(以下简称386号案)经二中院于2016年4月5日终审维持,在该案件中王梓应付通用航空公司借款1796600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8657元。 (2015)丽民初字第3760号劳动争议案件(以下简称3760号案)经二中院于2016年5月5日终审维持,在该案件中通用航空公司应付王梓护理费、工资差额和工资65509.8元,案件受理费5元。 以1796600元为基数计算386号案中王梓应付通用航空公司自该案履行期届满次日(酌定2016年4月26日)起至3760案履行期届满次日(酌定2016年5月26日)止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9746.56元。以上债务互相抵销后王梓应付通用航空公司债务本金1731090.2元,案件受理费8652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9746.56元。 东丽法院虽于2015年3月19日以(2015)丽民初字第38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王梓在天丽劳务待领取的工伤报销的医疗费1796600元,但是因王梓对东丽法院的相关查封裁定提出异议,至2017年12月27日二中院作出(2017)津02执复111号终审执行裁定(以下简称111号裁定)后,东丽法院才可将王梓工伤报销剩余的款项357304.96元发还通用航空公司。故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111号裁定生效之日(酌定2018年1月7日)止,共225天,以1731090.2元为基数计算386号案中王梓应付通用航空公司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为68161.68元。以上债务互相抵销后王梓应付通用航空公司债务本金为1373785.24元,案件受理费8652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77908.24元。 (2016)津0110民初5136号劳动争议案件(以下简称5136号案)经二中院于2018年4月26日终审维持,在该案件中通用航空公司应付王梓护理费和医药费822326.34元,案件受理费5元。 以1373785.24元为基数计算2018年1月8日至5136号案履行期满次日(酌定2018年5月17日),共132天,386号案中王梓应付通用航空公司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为31734.44元。 以上债务互相抵销后王梓应付通用航空公司债务本金为551458.9元,案件受理费8647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09642.68元。以551458.9元为基数计算2018年5月18日至2020年8月13日东丽法院作出(2016)津0110执1093号执行裁定书时,共756天,386号案中王梓应付通用航空公司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为72958.01元。 以上王梓应付通用航空公司债务本金551458.9(1796600-65509.8-357304.96-822326.34)元,案件受理费8647(8657-5-5)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82600.69(9746.56+68161.68+31734.44+72958.01)元,合计742706.59元。故(2016)津0110执1093号执行裁定书应提取被执行人王梓(2020)津0110执1579号案件中的执行款金额应为742706.59元,包括债务本金551458.9元,案件受理费8647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82600.69元。综上,被执行人王梓的异议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变更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2016)津0110执1093号执行裁定内容为:提取被执行人王梓在(2020)津0110执1579号案件中的执行款,以742706.59元为限。” 王梓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王梓在通用航空公司单位发生工伤,通用航空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应由通用航空公司直接支付给医院的资金,通用航空公司却以借款方式转嫁给给王梓,为了给王梓治病,写下“借款治病”的借条,通用航空公司是国家央企,怎么可能借钱给个人,所谓“债务”是因王梓治疗产生的,该款项应等到通用航空公司赔偿款到账后再还。而通用航空公司不但没有及时对王梓进行赔偿,却在王梓抢救期间,明知道王梓根本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要求还款,王梓与通用航空公司之间从来就没有发生民间借贷关系,如果有“迟延履行利息”也是通用航空公司故意造成的,应由通用航空公司承担;2.(2015)丽民初字第386号的借款案,与(2018)津0101民初5811号侵权纠纷案是同一个基于同一个事件产生的案件,不同时间段的诉讼,只有等侵权案判完后才能归还借款,所以,不可能产生延期履行债务的利息。东丽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0执异68号执行裁定,判令支付延期履行债务的利息是错误的。故请求:1.撤销东丽法院(2020)津0110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2.判令通用航空公司按照(2018)津0110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扣除剩余借款本金后,如期如数给付王梓的各项损失。 通用航空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2015)丽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告天津市天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梓2014年9月、11月、12月、2015年1月、2月、3月工资共计6575.12元,被告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笔款项为案外人天津市天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复议申请人仅为连带给付责任的一方,(2015)丽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已五年之久,天津市天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已将该笔款项支付给王梓,通用航空公司无法核实,法院在未向案外人天津市天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核实是否已支付的情况下,裁定直接抵销则导致通用航空公司重复支付。另,在东丽法院执行庭于2016年6月12日办理冲抵手续时,只冲抵了判决前两项共计58934.68元(护理费39042元+工资差额19892.68元),为此,(2020)津0110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将“6575.12元”直接抵销实属错误;2.(2020)津0110执异68号执行裁定认定,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111号裁定生效之日(酌定2018年1月7日)止,共计“225天”,计算的天数错误,应为“590天”,自2018年5月18日至2020年8月13日为“756天”,计算的天数错误,应为“818天”,相应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有误。故请求撤销东丽法院(2020)津0110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驳回异议人王梓的全部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事实与东丽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执异68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晓彤 审判员薛东超 审判员姜腾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郑昌明 书记员李青云
判决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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