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义五与金炼、武汉中川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1202民初4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义五诉被告金炼、武汉中川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江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义五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吴义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义五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陈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王义勇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