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裁判文书详情
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股份合作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71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正勇
联系方式:0778-5818558
注册时间:2007-03-29
公司地址: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北红河北路169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民终1981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公司)因与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上林农村 -7-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广西北部湾沙田港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广西北部湾沙田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田港商务公司)、广西北部湾沙田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田港物流公司)、广西北部湾沙田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田港投资公司)、广西北部湾沙田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田港进出口公司)、北海奇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珠集团)、北海奇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珠房地产公司)、北海奇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珠物业公司)、北海奇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珠贸易公司)、合浦雨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泽公司)、邹优凤及一审第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5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新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5民初15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新港公司无须向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十五家商业银行支付合计310000元律师服务费。事实与理由:一、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与广西华志翔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根据合同相对性,新港公司没有义务向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支付所谓的律师服务费。二、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提供的合计310000元律师服务费,虽然附有支付凭证、发票,但这仅仅是预付费用。涉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即按照标的物不同计收不同比例的风险代理费,是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实际结算才能确定。且既然是预付款,款项的性质并未确定,还有退回的可能,因此,讼争的310000元不能列入实际损失的范畴,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该项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新港公司的上诉请求。 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及一审第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同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新港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向一审法院 -9- 起诉请求:一、确认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与新港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编号为“860602190567101”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已于原告起诉日届满;二、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400000元及利息411126.95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判令新港公司支付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74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四、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600000元及利息977815,45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连清之日止);五、判令新港公司偿还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176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六、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广西浦北农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00000元及利息733361.59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七、判令新港公司支付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32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八、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1600000元及利息3422354.07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 -10- 实际还清之日止);九、判令新港公司支付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616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十、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600000元及利息977815.45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十一、判令新港公司支付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76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十二、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0000元及利息488907.72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十三、判令新港公司支付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88000元(按合同约束,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十四、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600000元及利息977815.45(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十五、判令新港公司支付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176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十六、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6400000元及利息1466723.17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十七、 -11- 判令新港公司支付原告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264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十八、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0000元及利息488907.72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十九、判令新港公司支付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88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二十、判令新港公司偿还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444461.57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十一、判令新港公司支付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80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二十二、判令新港公司偿还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555576.96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十三、判令新港公司支付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100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二十四、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1111153.92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十五、判令新港公司 -12- 支付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违约金200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二十六、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1111153,92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十七、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200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二十八、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555576.96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十九、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违约金100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三十、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44000000元及利息2444538.62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十一、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违约金440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三十二、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00000元及利息733361.59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曰:,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十三、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32000元(按合同约 -13- 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三十四、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800000元及利息488907.72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十五、判令新港公司支付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88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三十六、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200000元及利息733361.59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十七、判令新港公司支付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132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三十八、判令新港公司偿还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555576.96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十九、判令新港公司支付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100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四十、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0000元及利息488907.72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四十一、判令新港公司支付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88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 -14- 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四十二、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555576.96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四十三、判令新港公司支付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违约金100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四十四、判令新港公司偿还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666692.35元(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曰止);四十五、判令新港公司支付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12000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金分别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四十六、判令新港公司支付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永福农祌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材合作银行、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15- 社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3670000元;四十七、判令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就上述债权对新港公司名下位于合浦县北海港沙田港区内的98公顷海域使用权【现有海域使用权证号:国海证如15D45052104268号】和位于合浦县沙田镇码头的558666.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合国用(2010)第××号】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十八、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按《保证担保合同》之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十九、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支付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37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五十、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支付灵山县农材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88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款本金数额的0.5%);五十一、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违 -16- 约金66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五十二、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支付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308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五十三、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支付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88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五十四、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支付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44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款本金数额的0.5%);五十五、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支付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88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款本金数额的0.5%);五十六、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 -17- 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支付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132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五十七、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支付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44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五十八、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支付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40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五十九、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支付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50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六十、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支付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违约金100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六十一、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 -18- 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支付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100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六十二、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支付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违约金50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六十三、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支付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违约金220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六十四、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偿还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66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六十五、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支付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44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 -19- 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六十六、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支付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66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六十七、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支付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50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六十八、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偿还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44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六十九、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支付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违约金50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七十、判令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支 -20- 付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60000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以上共计396564674.4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2日,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签订编号为合农信社团字(2019)第860601号《社团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社自愿组合,共同贷款支持借款人为新港公司的同一贷款项目。 2019年3月22日,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与新港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新港公司向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70000000元,用于归还原信托收益权370000000元项目。同日,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与新港公司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新港公司以其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北海港沙田港区内的98公顷海域使用权、位于合浦县沙田镇码头的5586666.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法律性文件(主合同)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19年3月22日,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与保证人沙田港务投资集团、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郑琦、沙田港商务公司、沙田港物流公司、沙田港投资公司、沙田港贸易公司、奇珠集团、奇珠房地产公司、奇珠物业公司、奇珠贸易公司、雨泽公司、邹优凤为新 -21- 港公司在2019年3月22日与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主合同)的一系列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向新港公司发放10000000元的贷款,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向新港公司发放3400000元的贷款,但因信贷额度的限制及新港公司的工程进度的原因,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出借贷款为8000000元,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出借贷款为240000元。此外,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合同约定向新港公司放款5000000元,后于2019年6月14日将其持有的涉案信贷债权转让给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故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中实际享有债权本金为7400000元。因此,本案最终由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共同向新港公司发放贷款367000000元。后因新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琦涉嫌刑事案件被羁押,其自2019年8月21日起不再还款,经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多次催促,仍未能偿还本金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有权要求新港公司提前偿还所有贷款本息,并要求新港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22日,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签订了《社团贷款合作协议》,编号为合农信社团字[2019]第860601号,约定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22- 自愿组合,共同向新港公司发放贷款。2019年3月22日,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新港公司作为借款人共同签订了编号为“860602190567101”《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70000000元,借款用于归还信托受益权370000000元项目,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借款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执行年利率7.60%,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笔借款采取“立即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分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20日。该合同16.2条约定: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上浮比例见本合同第31.1条的约定;16.4约定: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限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复利。16.5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或出现本合同第11.5、11.6、11.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 -23- 权停止发放借款或止付尚未支用的借款资金和其他融资款项,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行使担保权……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本合同第31.3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7)借款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或被司法机关、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立案采取处罚措施(如查封账户及资金、扣划存款等);16.6条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该合同第二部分特别条款31.1约定: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31.3约定: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收取违约金。 同日,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与新港公司签订了的《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新港公司以合浦县北海港沙田港区内98公顷(国海证2015D45052104268号)的海域使用权和合浦县沙田镇码头558666.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国用(2010)第××号]为其在2019年3月22日与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签订的编号为“860602190567101”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370000000元资金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登记手续于同日办妥。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24-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合同约定抵押人在该合同项下违约,应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主合同全部债务本金的0.5%进行支付。 2019年3月22日,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与沙田港务投资集团等十二个保证人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沙田港务投资集团等十二个保证人为新港公司在同日与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签订的编号为“860602190567101”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主合同)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并约定保证人在该合同项下违约,应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主合同全部债务本金的0.5%进行支付。涉案合同签订后,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及第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计向新港公司发放贷款367000000元,其中: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借金额为2400000元、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借金额为17600000元,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借金额为13200000元、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借金额为61600000元、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借金额为17600000元、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借金额为8800000元、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借金额为17600000元、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借金额为 -25- 26400000元、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借金额为8800000元、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借金额为8000000元、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借金额为10000000元、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出借金额为20000000元、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出借金额为20000000元、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出借金额为10000000元、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出借金额为44000000元、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借金额为13200000元、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借金额为8800000元、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借金额为13200000元、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借金额为10000000元、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借金额为8800000元、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出借金额为10000000元、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借金额为12000000元、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借金额为5000000元。根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向新港公司发放10000000元的贷款,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向新港公司发放3400000元的贷款,但因信贷额度的限制及新港公司的工程进度的原因,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出借贷款为8000000元,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出借贷款为2400000元。此外,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合同约定向新港公司放款5000000元,后于2019年6月14日将其持有的涉案信贷债权转让给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故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中实际享有债权本金为 -26- 7400000元。贷款发放后,新港公司按约还款,至2019年8月21日起不再归还款项。截止2020年4月3日,新港公司仍欠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贷款本金合计367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20389674.41元、违约金1835000元未清偿,其中: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利息为411126.95元,违约金为37000元;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为977815.45元,违约金为88000元;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为733361.59元,违约金为66000元;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为3422354.07元,违约金为308000元;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为977815.45元,违约金为88000元;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为488907.72元,违约金为44000元;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为977815.45元,违约金为88000元;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为1466723.17元,违约金为132000元;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为488907.72元,违约金为44000元;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为444461.57元,违约金为40000元;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为555576.96元,违约金为50000元;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利息为1111153.92元,违约金为100000元;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利息为1111153.92元,违约金为100000元;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利息为555576.96元,违约金为50000元;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利息为2444538.62元,违约金为220000元;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 -27- 为733361.59元,违约金为66000元;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为488907.72元,违约金为44000元;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为733361.59元,违约金为66000元;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为555576.96元,违约金为50000元;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为488907.72元,违约金为44000元;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利息为555576.96元,违约金为50000元;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为666692.35元,违约金为60000元。 另查明,2019年7月始,新港公司、奇珠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琦、奇珠物业公司、雨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优辉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40余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执行逮捕,新港公司等十三个被告的财产、银行账户均被执法机关查封、冻结。 还查明,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因涉案纠纷,于2020年4月24日与广西华志翔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社团贷款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为涉案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不良贷款进行清收的诉讼代理,实行风险代理,代理费3670000元,由各成员社按贷款余额比例分摊,具体代理费按4.2条约定计付。合同4.2条约定:代理费根据收回金额并区分甲方(原告)是否享有抵(质)押权等计付风险代理费,具体为:(一)对收回抵(质)押物部分的计费方式:1.对通过拍卖或变卖甲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质)押物收回的,按收回金额的1.5%支付风险代理费…… -28- 合同附表对各原告的贷款余额、起、止贷日期及预付诉讼律师费的分摊作出明析。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从2020年5月29日至7月13日,分别向广西华志翔律师事务所共计支付310000元律师服务费,其中: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6200元、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14900元,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11100元、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52000元、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14900元、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7400元、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14900元、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22300元、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7400元、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6800元、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8400元、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16900元、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16900元、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8400元、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37200元、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11100元、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7400元、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11100元、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8400元、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29- 公司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7400元、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8400元、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支付律师服务费为10100元。 再查明,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落款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该院收到该诉状时日期为2020年5月6日。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请求新港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否予以调整;三、新港公司作为抵押人,奇珠房地产公司等十二个被告作为保证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支付合同项下0.5%的违约金;四、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主张的3670000元律师服务费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关于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请求新港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该院认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与新港公司签订的涉案《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涉案合同签订后,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已按约将各自应承担的贷款共计367000000元发放给新港公司,期间新港公司自2019年8月21日起不再归还款项, -30- 其尚欠本金36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至今未予清偿,新港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新港公司认为其公司财产被查封、冻结,导致其客观上无法偿还贷款本息,非主观原因造成,不能认为其构成违约行为,但该院认为,新港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琦等人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公司财产被查封、冻结导致无法继续偿还借款本息的事由并非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且该事由非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的原因造成,故新港公司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存在违约行为,该院予以确认。此外,根据涉案《固定资产借款合同》16.5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或出现本合同第11.5、11.6、11.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止付尚未支用的借款资金和其他融资款项,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行使担保权……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本合同第31.3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7)借款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或被司法机关、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立案采取处罚措施(如查封账户及资金、扣划存款等)”及“31.3条: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收取违约金”的约定,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有权要求新港公司立即偿还涉案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故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的请求 -31-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否予以调整的问题,该院认为,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据此银行可以计收罚息及复利。根据涉案《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息为原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诉请该利息,予以支持。此外,涉案合同除约定了上述罚息、复利外,还约定若借款人存在违约行为,按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收取违约金,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 -32- 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违约造成的损失即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违约方可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本案中,对于作为守约方的二十二家商业银行既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合同到期后相应的罚息、复利,亦请求违约方新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0.5%的违约金,该院认为,如前所述,法律规定的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即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即应包括实际利息损失,也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该规定已明确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损失超过年利率24%的,借款人请求调减的应予支持,反之即不应视为损失过高,也就不存在适用合同法调整违约金之规定的范畴。因此,本案中,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即请求按合同约定计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同时又请求被告新港公司支付合同约 -33- 定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计损失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年利率24%,予以支持。 三、关于新港公司作为抵押人,奇珠房地产公司等十二个被告作为保证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支付合同项下0.5%的违约金的问题,该院认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与新港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应向抵押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主合同金额债务本金的0.5%进行支付。该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但上述约定抵押担保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情况下,除了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外,还要承担独立的违约责任,该约定实际上加重了抵押人担保的责任,实际上相当于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范围。故该《抵押担保合同》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约定条款因违反担保的从属性属无效条款,合同其他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因此,该合同属部分有效之合同。新港公司主张其具有借款人及抵押人的双重身份,在其作为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不应再以抵押人身份再次承担独立的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奇珠房地产公司等十二个保证人抗辩其不应承担保证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金的主张亦应得到支持,理由如前所述,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虽然《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奇珠房地产公司等十二 -34- 个保证人独立承担违约责任,但该约定相当于约定从债务范围大于主债务范围,于法不合,应属无效条款。故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请求新港公司及十二个保证人承担除主债务人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外的违约金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四、关于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主张的3670000元律师服务费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问题,该院认为,本案的合同双方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均已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应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作出具体约定,而律师服务费亦系原告为实现涉案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亦应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如前所述,只要债权人请求的所有损失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年利率24%,法院就应予支持,本案中,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诉请的3670000元律师服务费虽然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证实,但根据该代理合同约定,涉案代理方式系按照标的物不同计收不同比例的风险代理费,也就是说该费用最后是否会实际产生无法确定,因此,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于本案中请求新港公司等十三个被告全额支付3670000元律师服务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查明的事实,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已预支310000元律师服务费,该事实有支付凭证、发票等证实,而根据本案处理结果,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的大部分诉求均得以支持,且对抵押物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代理方取得合浦县 -35-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已预支的310000元律师服务费亦是在合法合理的范畴内,故对该笔已预支的律师服务费,本院予以支持。新港公司等十三个被告认为律师服务费全部不应支持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借款人新港公司在债务到期后未能按约清偿,依法、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请求新港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律师服务费等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奇珠房地产公司等十二个被告作为保证人应对新港公司于本案的所有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十二个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外,被告新港公司已将其享有使用权的合浦县北海港沙田港区内98公顷(国海证2015D45052104268号)的海域使用权和合浦县沙田镇码头558666.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国用(2010)第××号]抵押给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双方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依法对该抵押物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 一、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 -36- 社、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固定该资产借款合同》(编号为:860602190567101)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已于本案起诉之日2020年5月6日届满; 二、合浦县沙田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须偿还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400000元及相应利息411126.95元、偿还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600000元及相应利息977815.45元,偿还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00000元及相应利息733361.59元、偿还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1600000元及相应利息3422354.07元、偿还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600000元及相应利息977815.45元、偿还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0000元及相应利息488907.72元、偿还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600000元 -37- 及相应利息977815.45元、偿还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6400000元及相应利息1466723.17元、偿还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0000元及相应利息488907.72元、偿还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444461.57元、偿还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555576.96元、偿还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1111153.92元、偿还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1111153.92元、偿还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555576.96元、偿还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4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2444538.62元、偿还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00000元及相应利息733361.59元、偿还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800000元及相应利息488907.72元、偿还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200000元及相应利息733361.59元、偿还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555576.96元、偿还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0000元及相应利息488907.72元、偿还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555576.96元、偿还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666692.35元,上述相应利息均按合同约定的借期内正常利率从2019年8月21日始计至2020年4月3日止,其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 -38-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合浦县沙田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须支付违约金37000元给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违约金88000元给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违约金66000元给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8000元给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违约金88000元给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4000元给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8000元给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违约金132000元给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违约金44000元给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给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违约金50000元给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给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给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支付违约金50000元给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支付违约金220000元给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支付违约金66000元给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4000元给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违约金66000元给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违约金50000元给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违约金44000元给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给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支付违约金60000元给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合浦县沙田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须支付律师服务 -39- 费6200元给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服务费14900元给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服务费11100元给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52000元给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服务费14900元给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7400元给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4900元给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服务费22300元给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服务费7400元给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6800元给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服务费8400元给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服务费16900元给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支付律师服务费16900元给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支付律师服务费8400元给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支付律师服务费37200元给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支付律师服务费11100元给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7400元给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服务费11100元给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服务费8400元给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服务费7400元给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8400元给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支付律师服务费10100元给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五、广西北部湾沙田港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琦、广西北部湾沙田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沙田港物流有限公司、 -40- 广西北部湾沙田港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沙田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北海奇珠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奇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奇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奇珠贸易有限公司、合浦雨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优凤对合浦县沙田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可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以实际清偿金额向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北海港沙田港区内合浦县北海港沙田港区内98公顷(国海证2015D45052104268号)的海域使用权和合浦县沙田镇码头558666.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国用(2010)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 -41- 偿权。 七、驳回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4623.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9623.37元,由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共同负担20296.23元,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沙田港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琦、广西北部湾沙田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沙田港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沙田港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沙田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北海奇珠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奇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奇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奇珠贸易有限公司、合浦雨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优凤共同负担2009327.14元。 新港公司、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二十二家商业银行、 -42- 十二个一审被告及一审第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也没有新证据提交。 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法院判决新港公司承担的310000元律师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4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孙宝林 审判员植勇建 审判员张国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方虞雅 书记员黄兆鑫
判决日期
2021-03-3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