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军、黄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1)桂1402执保69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与被申请人广西扶绥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李建军、黄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桂1402民初2985号民事裁定书之一。根据上述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广西扶绥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李建军、黄春莲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
二、以95870.32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扶绥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李建军、黄春莲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95870.32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9日止)。
2021年2月24日因本院作出(2020)桂1402民初29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李建军、黄春莲、广西扶绥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870.32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事项已解除完毕,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