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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冷明泽
联系方式:0533-8409389
注册时间:2019-06-13
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泰山路278号
简介:
交通、市政、环保、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运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提供劳务服务(不含中介服务);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检测与实验;公路管理、养护。房地产的投资、开发、销售、租赁;物业管理;医疗、养老、教育、污水处理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运营;工程技术咨询;工程管理服务;工程设备租赁。(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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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亮与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321民初1963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被告)张亮与被告(原告)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路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路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张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虎,被告(原告)世通公路公司、中冶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茂远、蒋易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世通公路公司、中冶路桥公司支付2016年至2018年三年承包兑现共计3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9年12月,张亮入职世通公路公司任二分公司经理,后升职为总经理。2019年6月,世通公路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山东齐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将主营业务、建筑企业资质及主要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等全部转至子公司。中冶路桥公司拖欠张亮2019年9月至12月的工资未发,并于2019年12月14日向张亮送达《关于与张亮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解除与张亮的劳动合同。2020年3月,原告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淄劳人仲案字(2020)第59号仲裁裁决书,张亮主张的承包兑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世通公路公司与中冶路桥公司人员混同、财产混同,住所地混同,构成公司法人上的人格混同,理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世通公路公司、中冶路桥公司辩称,张亮未完成2016至2018年度的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的各项指标,不符合承包兑现的发放条件,故其诉求两答辩人支付承包兑现300万元无事实根据,应予驳回。第一,张亮提交的《关于确定2016-2018年公司管理层承包兑现的通知》系伪造。首先,该文件的章印加盖在空白处,未覆盖任何文字,是先加盖的印章,后根据诉讼情况另行添加的文字材料;其次,该文件的形成与世通公路公司、中冶路桥公司的其他正式文件格式也存在明显不同;最后,上述文件并非公司下发,公司未存档。第二,世通公路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显示,2016年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利润为9900万元,但实际利润仅为2018455.80元;2017年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利润为1.5亿元,但实际利润仅为4898402元;2018年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利润为1.71亿元,但实际利润仅为3454470.40元,张亮均未完成上述三年的年度目标利润,无承包兑现。世通公路公司、中冶路桥公司是完全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同一大院内办公,但并非办公场所混同,更不存在人员混同,财产混同的事实。 世通公路公司、中冶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中冶路桥公司与张亮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2、判令中冶路桥公司不支付张亮工资52500元;3、判令中冶路桥公司不支付张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0元;4、判令世通公路公司不支付张亮加班工资116000元,中冶路桥公司不支付张亮加班工资28000元;5、判令世通公路公司不支付张亮未休年休假工资137500元,中冶路桥公司不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7500元;6、判令世通公路公司不支付张亮证书奖励费用101800元;7、本案诉讼费由张亮承担。事实与理由:世通公路公司、中冶路桥公司对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20)第59号裁决书不服,特依法起诉。张亮于2015年7月1日与世通公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7月1日与中冶路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亮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世通公路公司无须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中冶路桥公司不应向其支付赔偿金。自2019年8月6日至同年12月14日,张亮累计旷工达65天,中冶路桥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的规章制度与张亮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中冶路桥公司不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因该期间张亮旷工,没有提供对价劳动,其工资也不应支付。另外,张亮系世通公路公司总经理,采用年薪制计薪方式,其年薪中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等,世通公路公司、中冶路桥公司均不应支付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综上,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张亮辩称,1、淄劳人仲案字(2020)第59号仲裁裁决第一项至第七项裁决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1999年12月至2019年5月,张亮在世通公路公司工作,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在中冶路桥公司工作,该事实有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孙大江的签字,中冶路桥公司、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交通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盖章确认。3、中冶路桥公司明确张亮的工作岗位为党支部书记,张亮依法严格按照市委、市中心党组的安排参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并作为主持人进行讲话,带头学习,中冶路桥公司认为这就是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中冶路桥公司主张张亮是2019年8月6日开始旷工,而中冶路桥公司提交的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职代会决议表决签字表中却没有张亮的签字,中冶路桥公司在仲裁庭庭审前制作了该虚假的签字表,该签字表对张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4、张亮提交的世通公路公司、中冶路桥公司的文件,均能够证实张亮日薪500元及承保兑现。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世通公路公司、中冶路桥公司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 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世通发(2010)20号文件、世通发(2010)21号文件、世通发(2013)2号文件、世通发(2016)21号文件、世通发(2018)2号文件、世通发(2018)4号文件、世通发(2018)20号文件、EMS快递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资格证书、世通发(2013)22号文件、淄劳人仲案字(2020)第59号仲裁裁决书、淄劳人仲案字(2020)第59号仲裁决定书、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淄博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如下: 张亮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2015年度兑现方案及承包兑现表格、关于确定2016年-2018年公司管理层承包兑现的通知,证明李某于2015年7月6日签署的承包兑现发放明细;2016年至2018年,张亮的承包兑现分别为103.1万元、101.9万元、96.9万元。 第二组证据,《鲁盛会师审字鲁盛会师审字(2016)第001号审计报告》、《鲁盛会师审字(2017)第001号审计报告》、《淄科信审字(2018)第07号审计报告》、《淄科信审字(2019)第028号审计报告》各一份,证明世通公路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自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营业额递增,张亮已经超额完成任务。 第三组证据,世通公路公司、中冶路桥公司的企业信用公示报告各一份,证明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应对张亮的诉求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组证据,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社保缴费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桓台县税务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齐达发(2019)3号文件、证明各一份,证明张亮于1999年12月至2019年6月在世通公路公司工作,2016年6月份,非因本人原因由世通公路公司安排去中冶路桥公司工作,2019年12月份前,张亮的工资为500元/天。 第五组证据,加强学习的通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安排及考勤表、鲁中公路委员会签到表,证明张亮不存在旷工的违纪行为,中冶路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第六组证据,世通发[2013]22号文件、资格证书,证明张亮于2005年10月取得一级建造师(公路专业)、2018年9月取得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2011年3月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世通公路公司应当支付张亮证书奖励费用。 第七组证据,《关于张亮与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相关数据的说明》、8.2亿元政府应收账款明细表,证明张亮主张承包兑现的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及依据,2016年至2018年,从公司的经营情况看,张亮已经完成了经营目标任务,有权主张承包兑现。 第八组证据,张亮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张亮考勤情况,不存在旷工。 世通公路公司、中冶路桥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认为《关于确定2016年-2018年公司管理层承包兑现的通知》是张亮伪造的文件,公章加盖在空白处,未加压任何字迹;表格中没有李某签字,也无法证明表格下方的“2015.7.6”落款时间是李某所写,李某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签署承包兑现文件的权利;其他的证据都是打印的,无任何人签字,也没有单位盖章。 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四份审计报告是世通公路公司用于招投标,对部分数据作了调整,并不能反映世通公路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张亮未完成经营目标责任指标,不应该得到承包兑现奖。 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张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世通公路公司与中冶路桥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所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第四组证据中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工作经历是张亮自行填写的,与实际情况不符,2015年7月1日之前,张亮是淄博市公路局工程处事业编工作人员;对于社保缴费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交费基数15000元只是作为缴纳社保的依据;对银行流水、涉税信息查询表、齐达发(2019)3号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张亮2019年月平均收入14000多元;对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明是张亮用盖有公章的空白纸打印的,公章未加压任何字迹。 对第五组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中的一些内容是为了回应上级检查而补签的,所以这些内容不足以证实张亮的证明目的。 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张亮于2020年4月3日被核准的高级工程师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并且证书奖励费已经发放给张亮。 对第七组证据中《关于张亮与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相关数据的说明》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不认可,该证据是张亮与淄博朗新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单方制作,该说明的依据均为张亮单方提供的材料,且淄博朗新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财务审计资质,其仅能进行财务咨询;8.2亿元政府应收账款明细表是张亮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使用公章加盖在空白纸张上,后期伪造、变造的,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该证据是先加盖的公章,后打印的文字表格,该证据中仅第一页加盖了公章,其他均未加盖公章。 对第八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张亮并未提供该证据的原始载体,该证据未加盖公司任何印章,也没有任何考勤人员的签字。 世通公路公司、中冶路桥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中冶路桥公司考勤表11页、电子考勤记录一宗,证明公司采用电子考勤制度,张亮利用职权拒不录入电子考勤信息,致使公司不能为其进行电子考勤,后董事长要求人资部门为张亮进行手工考勤,张亮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12月14日旷工累计达65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张亮未给公司带来任何劳动成果,中冶路桥公司无需向张亮支付工资报酬。 第二组证据,世通公路公司《文件打印审批单》及世通发【2018】5号文件一份,《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管理制度》(2018年3月)一份,中冶路桥职工代表会议决议及决议签字表一份,证明,关于下发《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管理制度》(2018年3月)的通知系张亮以总经理身份审批印发的,山东齐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完全适用该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规定,连续旷工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公司可以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张亮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12月14日旷工累计达65日,中冶路桥公司有权与张亮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组证据,世通公路公司关于与工会协商确定《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的函一份、世通公路公司工会委员会复函一份,证明,2018版《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经公司与工会协商,工会回函同意。 第四组证据,明白纸、短信记录,证明张亮多次通过致员工“明白纸”、短信等方式破坏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挑拨员工与管理层矛盾,并威胁、恐吓公司财务负责人,诋毁公司领导,拉帮结派,张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中的员工守则和公司管理层行为准则,张亮的旷工行为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导致公司与张亮解除劳动关系,中冶路桥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五组证据,劳动合同关系变更协议书,证明,张亮同意并确认解除劳动合同,世通公路公司无须向张亮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六组证据,张亮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2016年之前,张亮系淄博市公路管理局工程处的事业编制人员,2016年之后,张亮与世通公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组证据,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各一份,张亮签发的世通发【2018】4号文件《关于下发2018年度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份,证明,2018年10月2日之前,张亮在世通公路公司担任总经理,薪酬结构为基薪加承包兑现,除按月预支发放的工资外,剩余工资根据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发放;另外,根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确定张亮适用年薪制,年薪为26万元,该计薪方式包含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世通公路公司、中冶路桥公司均不应当为张亮发放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 第八组证据,2017、2018年证书奖励及工龄补贴发放审批单、发放表、银行汇款单和转账受理单,证明,2017年、2018年各支付张亮证书奖励补贴20000元。 第九组证据,淄科信(2017)第114号审计报告,证实,2016年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利润为9900万元,但实际实现的利润仅为2018455.80元;淄科信字(2018)第07号审计报告证实,2017年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利润为1.5亿元,但实际实现的利润仅为4898402元;淄科信(2019)第028号审计报告,证实,2018年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利润为1.71亿元,但实际实现的利润仅为3454470.4元。张亮未完成2016、2017、2018年的年度目标利润,张亮主张支付承包兑现无事实根据。 第十组证据,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孙大江、武海波、石光辉出差票据一宗,证明,第一,2019年7月18日,齐达公司为储备技术人员,经与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协商,派遣技术人员孙某、尚涛、周萌萌、常震等七人前往东泰公司位于临沂市罗庄区京沪高速莱芜至临沂改扩建工程第二驻地办进行实践学习,学习时间为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12月10日,其中孙某、周萌萌均为党支部成员,在此期间,上述两人没有参与在齐达公司办公驻地组织的党支部学习活动;第二,党支部成员孙大江于2019年10月14日至15日、11月11日至12日、14日至15日、12月3日多次前往北京、内蒙古呼和浩特出差,武海波于2019年11月14日至15日前往内蒙古呼和浩特出差,石光辉于2019年12月5日从外地出差返回公司驻地,在此期间,上述成员根本不可能参与在世通公司四楼会议室举行的党支部会议,但张亮提供的考勤表中,上述人员均出勤参与了党支部会议,其考勤记录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张亮为了仲裁、诉讼单方伪造、变造,不能作为张亮出勤的证明依据。 张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第一组证据中考勤表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张亮的签字,是中冶路桥公司庭前单方虚假制作的,该组证据中没有体现张亮2019年10月、11月参加党务活动的考勤记录。对电子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实中冶路桥公司的主张,中冶路桥公司作为公路路桥施工单位,无法用考勤机考勤,加班加点,只有在春节期间休息十天左右。 对第二组证据中世通公路提交的文件打印审批单中张亮的签字予以认可,但该证据除了张亮签字之外,其余签字均是在开庭前两公司单方制作的。该审批单中没有部门经理的签字,也没有董事长的签字,审批结果一栏也是空白,不符合正常文件形式和审批流程;对世通法(2018)5号文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该文件没有张亮的签字,是世通公路庭前单方制作;对世通公路公司管理制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该两页纸不能显示是出自世通公路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张亮的签字;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签字表有异议,齐达公司并没有经过民主选举以及按照工会法的相关规定选举李某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签名却是李某,与事实不符,该证据的日期为2019年7月18日,两公司主张张亮是自2019年8月6日开始旷工,该签字表中却没有党支部书记张亮的签字,两公司在仲裁庭庭审前制作了该证据,该份证据对张亮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而且该份证据也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对第三组证据,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不能证实世通公路公司的主张,中冶路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征求中冶路桥公司工会的意见。 对第四组证据,该组证据均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不能证实两公司的主张,该证据中的内容不是张亮所为,与张亮无关,这是世通公路的实际控制人孙大江捏造事实,故意栽赃陷害张亮。 对第五组证据,该证据中虽有张亮的签字,但是不能证实两公司的主张,2019年6月份,张亮非因本人原因,由世通公路公司安排去中冶路桥公司工作。 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2000年之后,世通公路公司通过银行给张亮发放工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对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2016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第二页没有张亮的签字,对该第二页中显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真实的第二页世通公路公司未向法庭提交;2017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没有甲方的签字,经营考核指标显示“2016年度全年完成自行施工总产值(计量收入)不低于7.5亿元”,自相矛盾,且该证据中第二页没有张亮的签字;2018年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第一页和第二页,均没有张亮的签字,两公司将三份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没有张亮签字的那一页进行了替换。 对第八组证据,证书奖励及工龄补贴发放审批单,2018年张亮是世通公路公司的总经理,而审批单显示总经理为石光辉,两公司在本次庭审前单方制作了该证据,张亮收到的27300元是工龄补贴。 对第九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该三份审计报告与张亮提交的审计报告不符,张亮提交的审计报告来源于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能够证实张亮超额完成了公司的经营任务,世通公路公司应当发放承包兑现。 对第十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这属于造假行为,施工公司不可能到监理公司去学习,也未提交相关学习的材料、照片、视频、签到表,盖章的二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单位,该份证据并不符合民诉法及证据规则中对单位出具证明的规定,该份证据没有相关人的签字;对火车票、飞机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够证实购买了车票就前往了目的地,这些车票并没有对应的返程的车票,主题教育学习也包括视频学习,因此对方提交的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
判决结果
一、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亮2019年9月至12月工资25500元; 二、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支付张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万元; 三、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亮未休年休假工资8275.86元; 四、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亮未休年休假工资9655.17元; 五、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亮证书奖励费用95800元; 六、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不支付张亮2016年至2018年的承包兑现300万元; 七、驳回张亮、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张亮负担10元,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元,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元;申请费5000元,由张亮负担4828元,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元,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成 人民陪审员郭法珊 人民陪审员张会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朱晗冰 书记员杨晓霞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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