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某与李某、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内0626民初2678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乌审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召某诉被告李某、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旭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塔某、被告李某、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召某苹果手机、苹果笔记本电脑、皮箱的损失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0日17时20分许,李某驾驶×××号北方奔驰牌重型普通货车沿S31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29km+850m处时,因冰雪路面操作不当致车辆侧滑后与沿该路相对方向行驶的李永胜驾驶的×××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侧面碰撞后侧翻,×××号北方奔驰牌重型普通货车右后尾部又与车后×××号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永胜、乘车人召某、郝东娥、折召存、杨生荣、方连喜、马巧林、高怀录、栗三三、马秀芳、马兰芬、李占军、钟国斌受伤,召某随身物品(苹果手机、苹果笔记本电脑、衣服、行李箱、手包、鞋)受损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乌审旗大队认定,在该起事故中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召某无责任。×××号北方奔驰牌重型普通货车实际车主为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又是被告李某的雇主,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我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主张金额过高,需要结合证据予以认定。
原告召某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
证据一、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该起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被告李某、被告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质证无异议。
证据二、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鉴定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的苹果手机、苹果笔记本电脑、皮箱财产损失为10000元,支出鉴定费2500元的事实。被告李某、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质证无异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质证认为应当扣除残值,鉴定金额过高,本价格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唯一依据。鉴定费不予认可,应提供正规发票。
被告李某、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认证情况: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0日17时20分许,被告李某驾驶×××号北方奔驰牌重型普通货车沿S31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29km+850m处时,因冰雪路面操作不当致车辆侧滑后与沿该路相对方向行驶的李永胜驾驶的×××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侧面碰撞后侧翻,×××号北方奔驰牌重型普通货车右后尾部又与车后×××号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永胜、乘车人召某、郝东娥、折召存、杨生荣、方连喜、马巧林、高怀录、栗三三、马秀芳、马兰芬、李占军、钟国斌受伤,召某随身物品(苹果手机、苹果笔记本电脑、衣服、行李箱、手包、鞋)受损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乌审旗大队认定,在该起事故中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召某无责任。经内蒙古衡正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苹果手机、苹果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原告召某损失苹果手机一部,价格32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6500元,皮箱一个,价格300元,共计10000元,支出鉴定费2500元。
另确认,被告李某系被告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驾驶的×××号北方奔驰牌重型普通货车登记所有人为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已购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单号:106210539001554122828;并投保了5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召某苹果手机、苹果笔记本电脑、皮箱财产损失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李某、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5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2525元,由被告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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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审判员张文旭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班永秀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