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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谭力
联系方式:18223067776
注册时间:2018-10-10
公司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广宇路169号2幢1-1号202室
简介:
许可项目:营业性演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网络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销售;网站设计与开发;网页制作;APP应用开发;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文艺创作,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需备案),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个人商务服务,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家用电器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洁具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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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泽华与谭力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渝0230执1863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泽华与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230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泽华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退还返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并从2019年10月31日起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为止,支付保函费1000元、律师费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91.33元、执行费23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谭力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其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先予冻结。此外,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委托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户籍地(注册的)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此地亦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蒋泽华,并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借款本金160000元,并从2019年10月31日起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为止,支付保函费1000元、律师费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91.33元、执行费2300元。未能执行兑现。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尚欠申请执行人蒋泽华借款本金160000元,并从2019年10月31日起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为止,支付保函费1000元、律师费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91.33元、执行费2300元。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的其他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渝0230执18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雷光福 审判员谭海波 审判员陈剑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俐玲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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