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泽华与谭力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渝0230执1863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泽华与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230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泽华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退还返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并从2019年10月31日起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为止,支付保函费1000元、律师费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91.33元、执行费23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谭力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其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先予冻结。此外,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委托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户籍地(注册的)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此地亦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蒋泽华,并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借款本金160000元,并从2019年10月31日起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为止,支付保函费1000元、律师费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91.33元、执行费2300元。未能执行兑现。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尚欠申请执行人蒋泽华借款本金160000元,并从2019年10月31日起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为止,支付保函费1000元、律师费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91.33元、执行费2300元。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力的其他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渝0230执18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雷光福
审判员谭海波
审判员陈剑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俐玲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