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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949万元
法定代表人:ANDRE HARTUNG
联系方式:021-20606475
注册时间:1992-07-20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278号2幢、3幢、4幢、5幢、7幢
简介:
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租赁、安装,维修及翻新公司及集团公司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断层扫描设备,心血管及X射线产品,超声诊断仪及其他医疗设备和零配件,自产产品零部件系统集成,并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以上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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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奋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永定区医院、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2民终523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上海奋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永定区医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2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上海奋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龙岩市永定区医院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龙岩市永定区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完毕之后错误地作出行政处罚,且龙岩市永定区医院怠于对该错误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应自行承担损失;二、一审奋维公司已提供服务报告照片打印件四张,用以证明其向龙岩市永定区医院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另案生效刑事判决书虽已确认涉案球管系走私所得,但该事实与涉案球管产品合格证明的真伪性无直接关联,一审法院不能以此认定奋维公司在一审提供的服务报告照片真伪无法判断。综上,一审事实认定不清,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龙岩市永定区医院辩称:龙岩市永定区医院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是使用了奋维公司提供的走私球管,其因行政处罚受到的损失应由奋维公司承担。另外,行政处罚作出后,龙岩市永定区医院要求奋维公司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但奋维公司未能出具,致使龙岩市永定区医院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对抗行政处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合法有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龙岩市永定区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奋维公司赔偿龙岩市永定区医院因提供不合格医疗器械造成的损失820000元;二、判令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精公司)、甘泉洲对奋维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龙岩市永定区医院与奋维公司的交易往来事实 2012年7月24日,龙岩市永定区医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奋维公司388000元。后奋维公司向龙岩市永定区医院开具金额为388000元的发票。 2012年9月17日,龙岩市永定区医院(乙方)与奋维公司(甲方)签订《SIEMENSHUANYUECT球管购买合同》,其中约定:1、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配件,配件名称Dura202球管,数量壹只,价格叁拾捌万捌仟元整。2、备注:因乙方在2012年7月到2012年9月期间使用过甲方提供的DYRA202球管壹只,使用曝光秒次为4.8万秒次,经过双发协商,甲方愿意以每秒次1.5元的价格租赁给乙方,这样乙方应支付甲方球管租赁费用柒万贰仟元整。乙方应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柒万贰仟元整给甲方。若乙方付清球管租赁费用之后,乙方上次支付给甲方的球管费用叁拾捌万捌仟元整转做为本次球管货款,乙方无须额外支付等等。 2012年10月8日,龙岩市永定区医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奋维公司127000元(含球管租赁费7,2000元)。后奋维公司向龙岩市永定区医院开具金额为182000元的发票(含球管租赁费7,2000元)。 2013年8月30日,龙岩市永定区医院(甲方)与奋维公司(乙方)签订《SIEMENS欢悦CT维修合同》,其中约定:1、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配件,配件名称为DURA202-MV,数量壹台,配件价格叁拾陆万元整(交换价,故障的配件由乙方收回),工程师工时费合并保修免收……。5、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必须支付对方合同总金额的20%作违约金……。 2013年11月18日,龙岩市永定区医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奋维公司360000元。后奋维公司向龙岩市永定区医院开具金额为360000元的发票。 二、龙岩市永定区医院被行政处罚的相关事实 根据2014年7月16日上海海关缉私局对甘泉洲所作的《讯问笔录》记载,甘泉洲答:“我们告诉罗某我们需要从国外进口二手CT整机和球管等配件,徐某提出让罗某采用包税方式通关比较节省成本,我觉得不错就认可了,我们进的整机都是二手旧的,因为新的价格很高我们买不划算,当时罗某给我包税清关价是整机12万一台,球管100元/公斤……”,“我听罗某说,球管和配件是通过水客和邮件渠道进境的,整机通过分箱装运到国内的……”。 2015年5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沪一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判处奋维公司、甘泉洲相应刑罚。 2018年10月19日,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一、(1)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西门子爱克斯射线真空技术(无锡)有限公司和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均为西门子医疗业务领域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并不存在西门子真空技术有限公司,请核实。三、(1)自2012年至2016年,我司未向上海奋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售过西门子CT配套的DURA202球管,上海奋维也不是我司的经销商,没有就西门子CT设备提供维保服务及相关配件的授权。(2)上述型号的球管产品是在中国合法注册并生产的CT设备备件,请见附件产品注册证。但永定县医院向上海奋维采购的球管是否合法,我司无法核实和判断等等。 2018年10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复函,主要内容为:三、经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确认,1、2012年至2016年期间其未向上海奋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售过西门子CT配套的DURA202球管,没有授权上海奋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西门子CT设备维保服务和相关配件。2、来函所述型号的球管产品是合法注册,对应的产品注册证见附件。但无法判断永定县医院向上海奋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球管是否合法等等。 2019年3月17日,龙岩市永定区医院前往宏精公司了解CT球管有关事宜。2019年3月18日,宏精公司向龙岩市永定区医院出具商函,称“了解到贵医院需要调阅我公司在2012年、2013年、2014年期间销售及2015年和2016年租赁给贵医院的球管资料(产品注册证合格证等),目前我公司只收到贵医院销售合同及费用结算凭证若干,未看到需要调取球管的序列号信息或球管的相关照片,导致我公司客观不能调取相应的档案信息,请贵医院或相关监管单位完善相应信息,以便我公司及时提供并调取”。 2019年4月12日,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龙岩市永定区医院作出永市场监管执罚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记载“当事人购买和租赁无合格证明文件球管组件的情况如下:1.2012年7月至9月,当事人租赁使用上海奋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球管组件次数4.8万秒次,租赁价1.5元每秒次,租赁使用金额7.2万元,同年9月17日当事人以38.8万元的价格与上海奋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继续使用该球管;2.2013年8月30日当事人与上海奋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第二个球管组件CT维修合同(实为购买合同),购买金额36万元;3.2014年5月26日当事人与上海澳姆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第三个欢悦CT球管购买协议书,购买金额36万元;4.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7日向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租赁球管组件一个并签订了租赁合同(附有该医院球管租赁费用一份),租赁金额317427元;5.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9月6日期间,当事人租用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球管组件一个,租赁费用20158.50元。综上,当事人购进和租赁的无合格证明文件球管组件的货值金额为1517585.50元。”另记载“本局认为:……2.至案件调查终结尚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所购进使用的CT设备和球管组件的安全指标和性能指标不合格及有主观故意情节,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当事人作为大型公立医院,应本着为患者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合格合法,当事人使用涉案的无合格证明文件的球管组件持续时间较长,且一直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行政处罚。3.由于当事人购进和租赁无合格证明的球管组件的行为从2012年7月至2016年9月,根据当事人行为的延续时间,故法律法规应适用2014年6月1日修订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综上,当事人购进和租赁无合格证明的球管组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处罚款1517585.50元,上缴国库。” 2019年4月23日,龙岩市永定区医院向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1517585.50元。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1.2012年10月16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西门子爱克斯射线真空技术(无锡)有限公司颁发苏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XXXXXXX号医疗器械注册证,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该注册证对应的产品名称为医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X射线管组件,规格型号为DURA202-MV、DURA302-MV、DURA352-MV、DURA422-MV。 2.奋维公司于2008年5月12日成立,现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进行清算。 宏精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成立。2018年5月1日,宏精公司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由甘霖、甘泉洲变更为甘泉洲。上海瑞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015年度宏精公司的审计报告,并无显示有关甘泉洲相关信息内容;上海灏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016至2018年度宏精公司的审计报告,亦无显示有关甘泉洲相关信息内容。 3.根据2016年9月19日长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甘泉洲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记载,甘泉洲答:“奋维公司是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股东,2015年4月奋维公司注销,奋维公司的所有财物、设备、人员均由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继承”。 一审审理过程中,第三人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说明函,主要内容为:西门子型号为DURA202-MV的管组件是在中国合法注册并生产的X射线附属设备;贵院寄送材料中所含的产品合格证明并非我公司出具。 关于涉案两只球管的现状。龙岩市永定区医院与奋维公司确认,其中一只已被奋维公司回某,另一只已被案外人上海澳姆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回某。 关于两只球管使用过程中能否获取利益。奋维公司认为,一个球管每年能够产生1640000元左右的利润。龙岩市永定区医院则认为,一台CT机的成本为10000000元左右,球管只是CT机中一个易损配件,CT机使用成本较高,无利润可言,需靠财政拨款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龙岩市永定区医院与奋维公司签订的《SIEMENSHUANYUECT球管购买合同》(以下简称“购买合同”)、《SIEMENS欢悦CT维修合同》(以下简称“维修合同”)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其中,购买合同中涉及先租后买一只球管,维修合同中涉及买卖一只球管。考虑到龙岩市永定区医院因租赁、购买涉案两只球管被行政部门一并处罚,故在本案中可一并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奋维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奋维公司是否应对龙岩市永定区医院受到的行政处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同时,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并参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本案中,虽然购买合同、维修合同中未对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作出明确约定,但是奋维公司作为涉案球管的出租方、出卖方仍应负有提供涉案球管的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单证和资料的从合同义务。其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效注册、合法进口和检验检疫等文件直接影响进口医疗器械在我国境内的合法销售和使用。本案中,根据龙岩市永定区医院提供的讯问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可知,奋维公司将涉案两只球管走私入境,未办理通关、检验检疫等合法进口手续。故奋维公司无法提供涉案球管的合法进口证明文件。此外,虽然第三人西门子公司向一审法院作出说明即西门子型号为DURA202-MV的管组件是在中国合法注册并生产的X射线附属设备,但第三人西门子公司的关联公司在向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答复中亦明确,“永定县医院向上海奋维采购的球管是否合法,我司无法核实和判断”。故奋维公司将涉案球管走私入境,逃避海关、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管,造成其向龙岩市永定区医院交付的涉案球管是否真实、合格难以认定,其举证的服务报告照片打印件中显示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亦难以认定。最后,有关涉案球管产品合格证等单证和材料的交付情况。奋维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陈述通过翻译机构对产品合格证明的内容进行翻译,并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在第二次庭审中又陈述,产品合格证明为中英文版本等。但是,第三人西门子公司向一审法院作出说明,“贵院寄送材料中所含的产品合格证明并非我公司出具”;第三人西门子公司的关联公司在向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答复中亦明确,“并不存在西门子真空技术有限公司”。故奋维公司就产品合格证明的交付情况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上,奋维公司作为出卖方,应承担涉案球管系合法进口、已交付相关单证和资料的举证责任。现奋维公司未能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应由奋维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奋维公司未能向龙岩市永定区医院提供符合我国相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单证和资料的从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根据相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龙岩市永定区医院被行政处罚的原因在于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球管组件持续时间较长、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由此可知,奋维公司未能向龙岩市永定区医院提供相关单证和资料,造成龙岩市永定区医院无法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故奋维公司的违约行为显然与龙岩市永定区医院受到行政处罚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奋维公司应对龙岩市永定区医院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上述分析,奋维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鉴于龙岩市永定区医院作为医疗器械的使用单位,依法负有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的义务,故龙岩市永定区医院对其受到行政处罚亦存在过错。并且,涉案两只球管已被龙岩市永定区医院使用报废且被奋维公司及案外人回某,故龙岩市永定区医院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产生相应利益。据此,综合考虑奋维公司违约行为与龙岩市永定区医院受到行政处罚的因果关系、龙岩市永定区医院与奋维公司各自过错程度及龙岩市永定区医院使用涉案球管而获有利益等情形,一审法院从本案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公平诚信原则,酌情确定奋维公司应赔偿龙岩市永定区医院损失450000元。 至于宏精公司、甘泉洲的相关责任。龙岩市永定区医院主张甘泉洲在奋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履行清算义务,将奋维公司的财物、设备、人员转移至宏精公司,并且宏精公司系甘泉洲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宏精公司、甘泉洲应对奋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应由龙岩市永定区医院举证证明存在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以及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与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现龙岩市永定区医院仅能提供甘泉洲的《询问(调查)笔录》,尚不足以认定甘泉洲应承担清算责任。另外,根据甘泉洲提供的2015年度至2018年度宏精公司的审计报告,其中并未涉及甘泉洲相关信息。故宏精公司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未见宏精公司财产与甘泉洲财产存在混同迹象。因此,对于龙岩市永定区医院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龙岩市永定区医院放弃相应诉讼请求,系其处分权利之行为,一审法院予以照准。第三人西门子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上海奋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龙岩市永定区医院损失450000元;二、驳回龙岩市永定区医院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龙岩市永定区医院负担5414.63元,由上海奋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85.37元。上海奋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一审法院。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0元,由上诉人上海奋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庄龙平 审判员杨怡鸣 审判员王曦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沈洁 书记员陆乐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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