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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
台、港、澳投资企业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
联系方式:0599-6980015
注册时间:2000-12-14
公司地址:南平市梅峰路98号
简介:
在南平市内经营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含本地无线环路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限Phone-Phone的电话业务)、900/1800MHz GSM 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WCDMA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LTE FDD)、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26GHz无线接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3.5GHz无线接入业务;经营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语音信箱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X.400电子邮件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设备生产销售、设计施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寻呼机、手机及其配件的销售、维修;电信卡的制作、销售;客户服务;房屋租赁;编辑、出版、发行电话号码簿;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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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与陈美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721民初2200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顺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南平分公司)与被告陈美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南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仲敏、被告陈美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联通南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当事人于2019年6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陈美慧支付欠交的租金(按22600元的标准,从2020年1月6日起算至实际退房之日止);3.联通南平分公司不退还押金67800元;4.陈美慧支付违约金(从2020年2月6日起至支付完全部房租止,按日0.5%计算);5.陈美慧立即退出房屋交还租赁物;6.案件受理费由陈美慧承担。庭审中,联通南平分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为:1.解除当事人于2019年6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陈美慧支付欠交的租金277980元(按照每月22600元的标准,从2020年1月6日起算至2021年1月14日止);3.联通南平分公司不退还押金67800元;4.陈美慧支付违约金(按日利率0.5%的标准,以实际欠交租金为基数,从2020年2月6日起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5.案件受理费由陈美慧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1日,陈美慧向联通南平分公司承租位于顺昌县××街道××路××号楼××区,作为经营电器及通讯产品之用,并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三年,起租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于2019年7月6日开始计算租金,终止日期为2022年7月5日;月租金22600元,押金67800元;若陈美慧延迟缴纳房屋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0天的,联通南平分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有权按欠交租金的日利率0.5%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陈美慧依约支付了押金67800元,但之后未依约支付租金。经联通南平分公司催讨,陈美慧于2019年9月4日付款22600元,2019年10月10日付款22600元,2019年11月16日付款22600元,2019年12月30日付款40000元,2019年12月31日付款5200元,2020年4月24日付款22600元,合计支付租金135600元(6个月租金),即陈美慧自2020年1月6日起的租金至今未支付。 陈美慧辩称,1.对承租事实及已支付的租金金额无异议;2.同意解除租赁合同;3.答辩人早于2020年8月与联通南平分公司顺昌负责人洽谈终止合同事宜,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答辩人营业到2020年11月底,故租金应支付至2020年11月底。4.2020年初,全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无法营业,根据国家政策应予以减免两个月租金;5.联通南平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已缴纳的押金应用于抵扣租金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1日,联通南平分公司与陈美慧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陈美慧向联通南平分公司承租位于顺昌县××街道××路××号楼××区(使用建筑面积约为310平方米),作为经营电器及通讯产品之用;租期三年,起租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陈美慧装修期15天免租,于2019年7月6日开始计算租金,终止日期为2022年7月5日;月租金22600元,第二年开始,每年递增5%房租费,陈美慧经营所需的其他费用(如水、电、供暖、网络、物业等)由陈美慧自行按期缴纳,租金按季支付,按照先付后使用原则,陈美慧应在收到联通南平分公司发票的15日内向联通南平分公司支付该期租金;合同一经签订,陈美慧即向联通南平分公司支付67800元的押金,租赁期满不计利息归还,陈美慧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时,联通南平分公司可以从押金中收取应付的违约金;延迟缴纳房屋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0天的,联通南平分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陈美慧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联通南平分公司有权没收押金;陈美慧每延期支付租金一日,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的0.5%的违约金;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合同签订后,联通南平分公司依约交付店面给陈美慧使用,陈美慧依约支付押金67800元,但之后未依约支付租金。经联通南平分公司催讨,陈美慧于2019年9月4日付款22600元,2019年10月10日付款22600元,2019年11月16日付款22600元,2019年12月30日付款40000元,2019年12月31日付款5200元,2020年4月24日付款22600元,合计支付租金135600元(6个月租金),即陈美慧支付租金至2020年1月5日止,2020年1月6日起的租金至今未支付。 2021年1月14日,陈美慧将涉案店面内所有物品清空,并与联通南平分公司办理店面交接手续
判决结果
一、解除陈美慧与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陈美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支付租金277980元(以每月租金22600元为标准,从2020年1月6日起算至2021年1月14日止)。 三、陈美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实际所欠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20年2月6日起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该违约金从67800元押金中扣除;如有剩余,可抵扣租金。 四、驳回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9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4569.5元,由陈美慧负担2437元,由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负担2132.5元。 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张夏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倩云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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