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廉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吉0582执72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廉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吉0582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廉云峰给付欠款50104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立案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到集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廉云峰房屋登记情况,集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证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廉云峰自行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现已经给付案件执行款6000元。申请执行人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对廉云峰发出限制消费令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顾传羽
审判员丁天彬
审判员吕永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永飞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