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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980万元
法定代表人:焦必康
联系方式:023-58101388
注册时间:1995-01-06
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二支路9号第1幢3楼
简介:
普通货运;从事建筑相关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招牌、字牌、灯箱、霓虹灯、充气装置、电子翻板装置广告;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钢材、机械设备、水泥、石膏、石灰石粉、粉煤灰、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气设备;建筑设备租赁;农业开发;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粉煤灰技术开发;人力装卸搬运。(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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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成友重庆创隆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渝民申271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创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隆公司)、重庆原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道公司)、王成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8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顺安公司申请再审称,顺安公司现举示该司与重庆强能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采购合同》《送货单》等作为新证据,证明顺安公司与创隆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创隆公司在本案中举示的原道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及王成友个人出具的《借条》均证明了原道公司与创隆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顺安公司所负的债务已经转移,应由原道公司与王成友承担。原道公司与王成友存在利害关系,且委托相同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一、二审法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判定违约金的数额错误。顺安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创隆公司(卖方、乙方)与顺安公司(买方、甲方)签订《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因重庆市璧山区妇幼保健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需要,向乙方采购阿斯顿无方向同质透心PVC地胶,该合同约定了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签订后,创隆公司按约向重庆璧山区妇幼保健院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工程供应了地胶。供货完成后,双方签订《收方表》一份,根据该《收方表》记载,供货总量为4223.82㎡。按合同约定的单价110元/㎡计算,货款总金额为464620.2元。2017年9月28日,重庆市璧山区妇幼保健院室内装饰装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根据竣工验收报告显示,施工单位为顺安公司。 2018年1月26日,原道公司向创隆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我单位(重庆原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璧山区妇幼保健院项目,在重庆创隆建材有限公司采购PVC材料一批,材料及安装金额合计:46462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陆万肆仟陆佰贰拾元整)。双方对此金额确认无误。我方承诺如下1、在2018年4月25日内,根据发票开具情况无息支付所有货款46462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陆万肆仟陆佰贰拾元整)。2、如超过所承诺付款期限,我方即从2018年4月26日起按(未付款金额*1%)支付给重庆创隆建材有限公司资金利息。3、付款期限为: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7月25日。立此为据!”。原道公司、王成友分别在“承诺人”处签章、签名。 2019年1月24日,王成友向创隆公司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重庆创隆建材有限公司(张学文)现金伍拾万元(500000元),此款在2018年春节2019年2月4日前归还10万或20万元,到时以还款时间计算利息,利息为2%,还款期限为半年”。王成友同时在《借条》下方注明:“此款是璧山妇幼保健院PVC材料款转为借款(50万来源于材料款加利息)。见2018年1月26日签订的承诺书”
判决结果
驳回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谢玥 审判员胡翔 审判员俞开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旌 书记员高天芳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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