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 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宇
联系方式:13603107507
注册时间:2012-10-24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80-1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管道工程专业承包;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土地整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建筑幕墙专业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系统综合布线;网络工程;建筑劳务分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三格式玻璃钢化粪池及配套设施施工;河道清淤、河湖整治工程;园林养护工程;草地建设施工;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道路养护与维修工程;土石方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管廊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顶管施工工程;桥梁工程;桥涵工程;塑胶跑道工程;压力管道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地源热泵施工;建筑物拆除工程(不含爆破);荒山治理;农业水利灌溉;林木育种和育苗;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标志、标线、标牌、护栏安装;城市垃圾及建筑垃圾清运服务;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移动厕所;环保厕所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张新建与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430民初228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新建与被告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莱公司)、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腾宇公司)、徐强利、王清科、王华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旭业、被告中投腾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娜、被告徐强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莱公司、王清科、王华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新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张新建与被告徐强利于2016年6月13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7976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0000元直至付清止;3.五被告互负连带责任;4.鉴定费10000元由五被告承担;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徐强利、王清科、王华岭合伙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借用被告中投腾宇公司名义承建被告科莱公司开发的位于邱县经济开发区建筑项目。被告徐强利、王清科、王华岭将该项目办公楼和餐厅的建设清包工分给原告,并以徐强利名义与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二条2.1“双方商定办公楼按本合同工程实际面积结算,建筑面积4344平方米,每平米290元,本价格为包干价,不因市场调整而调整。”该条2.2“双方商定餐厅按本合同实际面积结算,建筑面积为2040.4平方米,每平米320元,本价格为包干价,不因市场调整而调整。2.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七次按下列时间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间一次结清。(1)合同签订后,基础出正负零,支付人工费20万元。(2)一层封顶后,支付人工费10万元。(3)二层封顶后,支付人工费10万元。(4)主体封顶后,支付到总价款的60%。(5)二次结构砖墙砌完后,支付到总价款的80%。(6)内墙抹灰、屋面垫层完成后,支付到总价款的90%。(7)竣工验收后,支付到总价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原告依约完成办公楼的建设工程以及餐厅一层封顶时,被告徐强利、王清科、王华岭不依约支付原告工程款且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付款导致被迫停工,建设施工合同餐厅剩余部分无法继续履行。经原告与被告徐强利王清科、王华岭核算,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93万元,余款4797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支付,已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中投腾宇公司明知被告徐强利、王清科、王华岭不具有相关资质仍予借用,应就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负连带责任。被告科莱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被告中投腾宇公司辩称,1.原告诉中投腾宇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投腾宇作为被告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中投腾宇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法律关系,涉案工程项目与中投腾宇公司无关,中投腾宇公司与徐强利之间不存在借用资质及挂靠关系,中投腾宇公司没有承包科莱公司开发的任何项目,也没有与科莱签订合同,对涉案项目具体承建与施工情况根本不知情,其与科莱公司也没有任何往来。2.被告徐强利是以自己名义和原告签订合同,并不是以中投腾宇公司名义签订,原告的合同相对方是徐强利,与中投腾宇公司没有任何关于施工的合同法律关系,也不产生对中投腾宇公司的利益信赖。本案不存在中投腾宇公司对涉案项目招投标以及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况。原告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中投腾宇公司。4.对原告的起诉数额不予认可,工程尚未完工,也未验收结算,法院不应支持原告诉请。综上,应驳回原告对中投腾宇公司的起诉。 被告徐强利辩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原告属于自然人,无任何资质,故原告与被告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合同解除问题,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假使本案适用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应当履行通知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解除不生效,同样也应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目前办公楼、餐厅未与原告做结算,不能确定具体工程量以及工程款数额,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于支持”,即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只有工程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才能支持,办公楼和餐厅至今未完工,更没有竣工验收,故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不应支持。三、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办公楼以及餐厅未施工完毕,具体未施工部分在举证阶段阐述,且办公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地面塌陷严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被告请求减少对原告工程款的支付。四、各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074555元,原告叙述的已支付工程款数额错误。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王华岭、王清科、科莱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张新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徐强利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以清包工方式承建河北科莱电梯工业园办公楼和餐厅工程;3.证人证言(书面)十份,证明原告清包工承建河北科莱电梯工业园办公楼和餐厅工程,办公楼已投入使用,餐厅建设一层封顶;4.原告与被告王清科通话录音光盘两张,证明被告徐强利、王清科、王华岭已支付工程款930000元;徐强利、王清科、王华岭借用中投腾宇公司名义承建科莱公司开发的位于邱县经济开发区建筑项目;5.原告邯郸银行馆陶支行交易明细一份,证明被告王华岭于2019年2月4日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被告徐强利于2019年2月4日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元;6.工作日志八本,证明原告施工进度情况;7.办公楼和餐厅使用照片一份,证明原告按图纸设计施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清包工(办公楼及餐厅一层封顶),办公楼和餐厅已投入使用;8.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各一份,证明案涉工程餐厅工程量人工工资工程造价147984.12元,产生鉴定费10000元。 被告中投腾宇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证据2,对签订合同不知情,并且是徐强利以个人名义签订,与中投腾宇公司无关。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由法院核实身份;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对其证言不应采信。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录音双方身份无法核实,并且录音内容均显示原告向王清科和徐强利催要工程款的事,并不证明徐强利、王清科、王华岭与中投腾宇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录音仅是提到中投腾宇公司名称,并且王清科提到不是有限公司就是建筑集团,连公司具体名称都不确定,根本不能证明徐强利与中投腾宇公司是挂靠或借用资质关系;录音未提及涉案工程项目名称,录音内容是否与本案涉案项目有关联不能确定。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却证明原告工程款是由徐强利、王华岭支付,原告与中投腾宇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证据6,真实性有异议,时间无法确定。证据7,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无法证明施工完毕。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数额不认可,且鉴定费中投腾宇公司不应承担。 被告徐强利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合同中的徐强利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署,故合同约定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属于无效合同,再结合该解释第二条,无效施工合同只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才应予支持;该合同第1.6条合同价款以实际结算工程量为准,而本案餐厅办公楼均未结算;合同还约定有百分之五质保金,原告不能一并主张支付。证据3,与中投腾宇公司质证意见一致。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能确认双方身份。证据5无异议。证据6、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现餐厅办公楼未施工完毕,并未投入使用,将在举证阶段予以证明;原告未按照施工图纸内容履行全部施工义务,违约在先。证据8,对预算发票无异议,但是预算书内容中餐厅除地基之外,一层的顶柱梁的钢筋混凝土浇筑并不是原告施工,该项施工费用应当从预算总数额中除去。各被告已经支付的一百多万中,其中有23万元显示工地人工费及所评估的餐厅款已经全额支付。 被告徐强利为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支持己方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办公楼视频4段、楼顶照片1张,证明办公楼目前并未投入使用,且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办公楼施工义务,屋顶蓄水池未施工完毕,屋顶的防水未施工;2.办公楼内地面塌陷视频5段,室内室外塌陷照片11张,证明原告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办公楼地面出现大面积塌陷,应当减少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3.餐厅视频1段、照片1张,证明餐厅并未投入使用,且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餐厅全部施工义务,基础地梁、一层顶、柱、梁的钢筋、混凝土浇筑未施工,系被告重新找其他施工队伍施工。4.支付凭证22份,证明各被告已经支付原告餐厅和办公楼工程款1074555元。 原告张新建对被告徐强利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屋顶防水、蓄水池等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第四项,原告的承包方式只是清包工(乙方负责图纸内全部施工内容,不负责外墙装饰,内墙砖,地板砖,水、防水、电暖工程),根据原告与王清科录音和原告提供照片足以证明其投入使用,恰恰证明原告按照合同完成办公楼所有清包工工程,涉案项目验收投入使用与否是被告徐强利、王清科、王华岭三人对其发包方科莱公司负责,与原告无关。证据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地板砖不属于原告施工范围,且是建材问题还是施工问题均应由被告举证,并提起反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被告应提出反诉,人民法院才可以审理。因其未提起反诉,法院不应就该工程质量法律关系作出审理。证据3,不属实、不认可,餐厅正负零以下所有清包工全部由原告完成,正负零以上一层封顶以内除木工之外的所有清包工全部由原告完成,被告主张未完成应承担举证责任。该工程的验收和投入使用均是被告徐强利、王清科、王华岭向其发包人科莱公司负责,与原告无关。证据4,不是原件,复印件不予认可,也不予质证。 被告中投腾宇公司对被告徐强利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至4均无异议,具体数额由法庭核实。 被告中投腾宇公司、科莱公司、王清科、王华岭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3日,原告张新建(乙方)与被告徐强利(甲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河北科莱电梯工业园办公楼、餐厅,工程地点为邱县经济开发区,承包方式及范围:清包工,负责图纸内全部施工内容,不负责外墙装饰、内墙砖、地板砖、水、防水、电、暖的工程,工期自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工程价款:以实际结算工程量为准,办公楼按工程实际面积结算,建筑面积4344平方米,每平方米290元,为包干价,不因市场调整而调整;餐厅按工程实际面积结算,建筑面积2040.40平方米,每平方米320元,为包干价,不因市场调整而调整);结算方式:合同生效后,甲方分七次按下列时间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间一次结清,(1)合同签订后,基础出正负零,支付人工费20万元。(2)一层封顶后,支付人工费10万元。(3)二层封顶后,支付人工费10万元。(4)主体封顶后,支付到总价款的60%。(5)二次结构砖墙砌完后,支付到总价款的80%。(6)内墙抹灰、屋面垫层完成后,支付到总价款的90%。(7)竣工验收后,支付到总价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被告徐强利作为甲方在合同上签字、捺印,被告王清科作为甲方代理人签字、捺印,原告张新建作为乙方在合同上签字、捺印。 在诉讼中,原告张新建申请对涉案工程中的“餐厅”项目工程量的人工工资进行鉴定,邯郸欧帝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邯欧价鉴(2020)02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新建与徐强利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当中的“餐厅”工程量的工人工资为147984.12元。原告张新建用去鉴定费99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新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46元,由原告张新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杰 审判员汪西坤 人民陪审员张朝霞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思远
判决日期
2021-03-3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