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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6630万元
法定代表人:武俊峰
联系方式:0374-8862226
注册时间:1995-07-05
公司地址:禹州市产业集聚区龙岗工贸园区
简介:
承担禹州火力发电厂建设和发电生产;按电能销售合同售电。节约能源项目开发;粉煤灰综合利用;设备租赁;物资销售;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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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伟与王英武、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82民初876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志伟与被告王英武、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志伟诉称,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承包被告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液氨改尿素项目发包给被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3月,原告跟随被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英武在许昌龙岗发电有限公司液氨改尿素项目从事焊接工作,工期两个月,当时口头约定每天400元。2019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英武结算,欠原告赵志伟劳务费16200元未付,有被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支付工资函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6200元。 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所诉其受雇于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王英武系该公司的负责人,从中可以看出王英武履行是职务行为,原告不应将王英武列为本案被告,王英武系原告为管辖权而虚拟的被告,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荥阳市,荥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侯延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淞鹤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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