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春、叶善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824民初414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凌春诉叶善峰、阜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凌春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网络查控二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并冻结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00000元。申请人凌春以自己所有的皖J×××××宝马小型轿车、皖J×××××东风日产小型轿车及其朋友徐志豪所有的皖J×××××沃尔沃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叶善峰、阜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凌春名下车牌号为皖J×××××、皖J×××××及徐志豪名下车牌号为皖J×××××的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许雄翔
审判员胡德红
人民陪审员许飞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俞晓翠
书记员凌齐雯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