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凌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824民初41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凌春诉叶善峰、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及第三人乔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皖1824民初41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服,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复议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0)皖1824民初414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1400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解除查封、冻结措施。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凌春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其无权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二、叶善峰支付给乔敏(案件第三人)的款项是偿还借款的行为
判决结果
驳回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许雄翔
审判员胡德红
人民陪审员许飞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俞晓翠
书记员凌齐雯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