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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电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晓峰
联系方式:022-82212778
注册时间:2015-01-29
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05号楼一层
简介:
环保节能设备、水处理设备、安防设备技术开发、服务、咨询、生产、销售、安装,工程技术咨询,电气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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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2天津华电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融信世蓝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591民初11562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华电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电公司”)与被告融信世蓝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世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冬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冬青独任审理。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华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康,被告融信世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津华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17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从2017年11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48460元(暂计至2019年9月10日);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30日、2017年10月20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一份《SNCR系统脱硝工程设备供货合同》、《SNCR系统脱硝工程喷枪设备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合同价款计81万元,原告履行完毕合同项下义务后,被告未按约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2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从2017年11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67099元(暂计至2020年5月20日)。 被告融信世蓝公司辩称,对被告结欠原告的货款金额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原告的利息计算方式:1、原被告约定支付货款是分期的,不应当以固定时间点作为起点。2、原告交货的时间晚于2017年11月20日,对此原告应当进一步举证。3、被告有权扣除原告延期供货产生的违约金,按照每迟交一天按货物合同总价的0.5%计算,具体以原告确认的交货时间作为违约金的计算天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30日,原告天津华电公司(卖方)与被告融信世蓝公司(买方)签订一份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阳热电厂4×75t/hCFB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BT总承包项目《SNCR系统脱硝工程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提供4台75t/hCFB锅炉脱硝系统相关设备。本合同总价为510000元,以上合同总价包含设备成套、设备出厂试验(检验)、包装、运输、运输保险、安装指导、调试指导服务、质保期内技术服务、各项税收等各项费用。该工程1#炉设备交货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3#、4#锅炉设备交货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2#锅炉设备交货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 2017年10月20日,原告天津华电公司(卖方)与被告融信世蓝公司(买方)签订一份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阳热电厂4×75t/hCFB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BT总承包项目《SNCR系统脱硝工程喷枪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提供4台75t/hCFB锅炉脱硝系统喷枪设备及脱硝相关技术。本合同总价为300000元,以上合同总价包含设备成套、设备出厂试验(检验)、包装、运输、运输保险、安装指导、调试指导服务、质保期内技术服务、各项税收等各项费用。 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交货地点为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王桥镇五阳煤矿五阳热电厂工程施工现场,收货人为张圣华。交货时间为:该工程1#炉设备交货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3#、4#锅炉设备交货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2#锅炉设备交货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付款方式为:电汇或银行承兑(不贴息),合同签字生效3日内预付合同额30%,设备到货后付合同额40%,安装调试合格后付20%,留10%质保金,质保金期限1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天,按货物合同总价的0.5%计取,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合同总价的10%。 2017年10月1日,被告融信世蓝公司向原告天津华电公司转账支付153000元,摘要为工程预付款。2017年10月20日,被告融信世蓝公司向原告天津华电公司转账支付40000元,摘要为工程预付款。 2019年6月5日,被告融信世蓝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载明:“我司和贵司于2017年9月签订山西潞安五阳热电厂《SNCR系统脱硝工程设备》和《SNCR系统脱硝工程喷枪设备》两合同,上述两个合同金额分别为51万元、30万元。由于业主回款延迟,截止2019年6月5日,我司共支付贵公司19.3万元,剩余61.7万元未结,给贵公司带来诸多不便。为了今后双方之间更好的合作,我司现特向贵司承诺,我司将在2019年8月对应付账款进行支付。” 关于两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时间、安装调试合格时间。原告天津华电公司在陈述诉讼请求时向本院明确2017年11月20日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两份合同项下标的物。后又向法庭陈述交货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调试完成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天津华电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7年10月30日的《随车清单》,拟证明两份合同项下部分设备交货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该份随车清单虽不全,不能反映两份合同项下的交货情况,但根据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应当视为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融信世蓝公司对该份《随车清单》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份清单中收货人并非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张圣华。被告向本院陈述其无法确认交货时间和安装调试合格时间,但应根据被告自认,将2017年11月20日作为交货日期。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SNCR系统脱硝工程设备供货合同、SNCR系统脱硝工程喷枪设备供货合同、还款计划书、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被告存疑的随车清单,因原告未提交该份清单原件,且该份清单所载标的物名称和数量与案涉两份合同附件清单无法匹配,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融信世蓝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华电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货款617000元,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9230.7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17000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津华电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4元,由原告天津华电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84元,由被告融信世蓝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负担10070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合议庭
审判员王冬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晨 书记员李舒晨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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