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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环卫园林总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世龙
联系方式:0532-58820300
注册时间:1993-12-10
公司地址: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高新区)香港东路29号
简介:
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公园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海水浴场管理;垃圾分类管理;公厕管理;停车场经营;房车经营、租赁、房车旅馆(住宿)、房车营地经营;1、可承担道路保洁面积≥200万平方米,日生活垃圾运输量≥400吨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和运输业务;2、限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和运输经营活动(公共停车场开办证,青岛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证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建筑垃圾清运;工程项目代建;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园林古建筑物修缮;环卫设施施工;道路护栏清洗;市政工程施工及养护,土石方工程(不含爆破),照明工程,排污工程,给排水工程,机电工程,路桥工程,暖通工程,建筑工程,亮化工程,道路工程,消防工程,文化旅游项目的开发、运营、管理,垃圾预处理技术的开发,制造、加工批发及零售:环保设备,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销售:环卫用品、融雪剂、塑料制品(不含危险化学物品)、建材、钢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活动板房组装、设计、销售、展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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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704民初325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测绘地理公司)、第三人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无为园林公司)、第三人青岛市崂山区环卫园林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环卫园林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鲁0704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被告潍坊无为园林公司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8日作出(2019)鲁07民终415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霞、刘菲菲,被告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仁,被告山东测绘地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同峰,第三人潍坊无为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第三人青岛环卫园林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健、邓子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万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代第三人潍坊无为园林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2789890.4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16日,2018年8月16日以后的按照判决书内容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潍坊无为园林公司因拖欠原告万宝公司借款未还,二者产生纠纷,该纠纷经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并作出(2015)坊商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潍坊无为园林公司向原告万宝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截止本案起诉之日,潍坊无为园林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现债权费用、案件受理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共计2789890.44元。因判决生效后第三人潍坊无为园林公司一直未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导致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查明,第三人潍坊无为园林公司以第三人青岛环卫园林总公司的名义在被告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山东测绘地理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而第三人潍坊无为园林公司怠于向二被告主张到期债权,导致第三人潍坊无为园林公司拖欠原告的款项一直未能偿还。第三人潍坊无为园林公司怠于主张债权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查明,被告山东测绘地理公司的付款主体为被告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山东测绘地理公司辩称,第三人潍坊无为园林公司对被告山东测绘地理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尚有2451955.45元,案外人巩武昌向本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本院2019鲁0704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山东测绘地理公司向巩武昌支付总额不超过2433491元的款项,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告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送达通知书,通知被告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向巩武昌支付2433491元,本案涉案债权尚有余额18464.45元。 第三人潍坊无为园林公司述称,1.该案的涉案债权已经被几个法院轮候查封,按照法律规定应以查封顺序依次清偿。本案原告无优先受偿权,我公司依法配合首封法院按法定顺序清偿并无不妥;2.原审因为未能依法及时同意增加本案的利益关系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致使涉案债权已被查封、进入执行程序的事实被掩盖,诉讼程序存在瑕疵;3.我公司配合相关法院对该债权进行清偿,在事实上证明我公司已经通过司法程序对涉案债权进行追偿,如果再通过起诉和仲裁方式是在浪费司法资源,故我公司依法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4.原告即使胜诉取得代位权也没法得到清偿,与其浪费司法资源到不如能够撤诉或接受调解并协同该债权的前四个查封人一同用法律手段追偿该债权后面的款项,我公司将全力协助。 第三人青岛环卫园林总公司述称,1.潍坊无为园林公司在本案涉案中的相关材料和证据所加盖的所谓我公司的印章,并不是我公司备案印章。2.潍坊无为园林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系有自然人投资成立的,不是我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该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该公司独立承担,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双方质证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万宝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起诉潍坊无为园林公司、丁琦、梁吉人、张艺华、潍坊东辰林木种植有限公司、张森、陆继雪、青岛环卫园林总公司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5)坊商初字第925号,我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潍坊无为园林公司支付给万宝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截止到2014年10月31日的利息4433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潍坊无为园林司支付给万宝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潍坊无为园林公司支付给万宝公司实现债权费用6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丁琦、梁吉人、张艺华、潍坊东辰林木种植有限公司、张森、陆继雪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丁琦、梁吉人、张艺华、潍坊东辰林木种植有限公司、张森、陆继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潍坊无为园林公司追偿;六、驳回万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66元,由潍坊无为园林公司、丁琦、梁吉人、张艺华、潍坊东辰林木种植有限公司、张森、陆继雪负担。该判决于2016年7月27日生效。 另查明(一),2012年,山东测绘地理公司(发包人)与青岛环卫园林总公司(承包人)、潍坊市坊子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人)签订《潍坊市坊子区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园园区道路及凤翔街绿化、人行道铺装工程;工程地点:潍坊市坊子区凤翔街;工程内容:凤翔街绿化、人行道铺装;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工期自2012年10月22日至2012年11月30日;合同价款:5073202.34元;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初验合格三个月付至合同值的20%,第13个月(一年)进行初评,付至初评值的50%,25个月(两年)后付至初评值的70%,37个月(三年)后进行最终评审,付至最终评审值的100%(即20%,30%,20%,30%)。为保证工程质量,绿化工程在最终验收前一年内死亡及缺失的苗木不再由原中标企业补植。2017年7月21日,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园正泰路(双羊街-凤翔街)工程取得《城市绿化工程验收证书》(终验),其中载明:该工程按照要求栽植完成,通过验收。原、被告均认可工程审定值3461955.45元。2014年1月6日,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从审定工程款3461955.45元中,向潍坊无为园林公司的另一债权人潍坊市坊子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1010000元,尚余工程款2451955.45元。 另查明(二),巩武昌诉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山东测绘地理公司、第三人潍坊无为园林公司、第三人青岛环卫园林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鲁0704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测绘地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借款本金2200000元和迟延履行利息233491元范围内,向原告巩武昌支付总额不超过2433491元的款项。上述义务履行完毕,潍坊无为园林公司与山东测绘地理公司之间、巩武昌与潍坊无为园林公司之间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二、驳回原告巩武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16元,由原告巩武昌负担211元,由第三人潍坊无为园林公司负担26205元。该判决已生效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总额2451955.45元范围内,向原告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款项。上述义务履行完毕,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驳回原告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4119元,由原告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03元,由第三人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锦凤 人民陪审员崔海英 人民陪审员王红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齐国强 书记员辛瑜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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