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俊与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481民初1362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俊与被告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陆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陆俊撤回对被告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上海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陆俊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卞建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玥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