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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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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与金传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502民初4789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金传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采用直接或邮寄等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辰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传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起诉称:2020年5月19日,被告金传吉因“反复胸闷心悸2月”在原告处入院治疗,于2020年5月27日出院。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39727.69元,被告除预缴医疗费2000元外,至今尚欠医疗费37727.69元。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7727.69元;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金传吉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金传吉于2020年5月19日因“反复胸闷心悸2月”至原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脏扩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等,经治疗后于2020年5月27日出院。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39727.69元,扣除预缴医疗费2000元,被告尚欠医疗费37727.69元未支付。2020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截至欠条出具之日欠付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共计37727.69元,承诺于2020年6月17日前还清;届时如未还清的,自愿承担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后被告未支付欠付的医疗费,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支付律师费3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汇总清单、收费票据、欠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被告金传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37727.69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40727.69元。 如被告金传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378元,由被告金传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元光 人民陪审员陈茹新 人民陪审员高水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吕成勇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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