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北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鄂07执异2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建工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道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2月24日进行了听证,湖北建工公司和第三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翼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湖北建工公司称,请求法院依法追加武汉翼达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及理由:湖北建工公司诉湖北道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道远科技园消防工程结算补充协议》产生的合同债权,该项目由湖北建工公司委托湖北道远公司建设,建设后交付武汉翼达公司使用。武汉翼达公司在上述项目中直接对湖北建工公司付款,其与湖北道远公司存在人员高度混同、办公地点一致等情况,故武汉翼达公司应对湖北道远公司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湖北建工公司诉湖北道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鄂07民初15民事判决,判决:“湖北道远公司向湖北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54万元”。2017年8月30日,本院依湖北建工公司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湖北道远公司名下的存款、房产以及其他投资收益,但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湖北建工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和可行执行方案,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鄂07执4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12月18日,湖北建工公司向本院提交《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申请追加武汉翼达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判决结果
驳回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陈林
审判员宋光亮
审判员陈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严品
书记员杨琛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