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培亮与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112民初9268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培亮与被告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第三人张欣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培亮诉称,请求判令大禹公司向杨培亮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支付欠款本金261565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大禹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与张欣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泰安市王家院水库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张欣,约定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计算。2017年1月3日,大禹公司与张欣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机械设备租金为550000元。2017年9月25日,大禹公司出具《王家院水库工程施工结算单——张珂高喷、帷幕施工队》,向张欣支付工程款2646939.67元。后张欣又将王家院水库工程中高喷、帷幕部分分包给杨培亮,杨培亮已施工完毕,该工程验收合格、竣工交付使用后,杨培亮多次要求张欣支付工程款261565元,张欣均以大禹公司尚未结清工程款等为由拒绝支付。如今张欣却迟迟不主张对大禹公司的到期债权,损害了杨培亮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大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方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邢姗
书记员崔新宇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