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102财保542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张兴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萌萌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