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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蒲彩龙
联系方式:028-86666617
注册时间:2011-02-01
公司地址: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068号
简介:
房屋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工程准备(不含爆破工程施工、运输);房屋装饰;钢结构工程施工;铝合金门窗、建筑幕墙安装;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公路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桥梁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古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公路交通机电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幕墙工程、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特种工程;家具制造、销售;自有厂房租赁;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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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顺广通建材有限公司、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0)川0502财保862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泸州市顺广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76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电集团支行账号4402××××9181的银行存款。同时,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电集团支行账号为4402××××9181的银行存款7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刘利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邓文洁 书记员杨飘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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