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三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徐小燕、周有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502民初5422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新三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小燕等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新三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省新三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省新三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罗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游欣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