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柘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兰英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4民终1137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南柘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柘城农商行)因与被上诉人郭兰英、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赫公司)、河南金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珠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4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柘城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楠,被上诉人郭兰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被上诉人乾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磊,被上诉人金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素霞、白荣萍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4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柘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戴蕙
审判员许长峰
审判员王颖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添(兼)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