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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政泰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18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冬平
联系方式:0527-88288686
注册时间:2005-09-30
公司地址:宿迁市洪泽湖东路19号(政泰大厦)
简介: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电力(送电、变电)工程、市政工程、人防工程设计;园林景观工程、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建筑物加固及施工;岩土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质量、桩基、地基基础检测;房屋建设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共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监理;项目策划;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技术咨询;防洪影响评价;工程总承包;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开发、生产、采购、销售、租赁(不含混凝土搅拌);装配式建筑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及相关技术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施工;电力工程安装及施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软件研发;工程设备出售和租赁;建筑材料销售;电力器材销售和租赁;房屋销售和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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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政泰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政泰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13民辖终18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政泰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泰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宿迁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初4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航天公司上诉称: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设工程位于宿迁市蔡集镇,故应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彬 审判员张熠 审判员徐金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紫旋 书记员闫茹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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