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政泰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政泰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13民辖终18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政泰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泰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宿迁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初4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航天公司上诉称: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设工程位于宿迁市蔡集镇,故应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彬
审判员张熠
审判员徐金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紫旋
书记员闫茹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