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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侨出版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1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凤珍
联系方式:010-64443050
注册时间:2010-12-31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77号楼底商4号5号
简介:
侨务政策著作和文献资料;归侨著作;以归侨、侨眷、海外华人为主要读者对象以及介绍侨乡、侨情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文化教育、历史类读物;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委托出版可供国内借鉴的学术专著、先进科技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华侨、华人自费出版业务(不含台港澳作家作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与对外宣传有关的社会教育、文艺、科技方面的音像制品(有效期至2025年06月30日);与对外宣传有关的社会教育、文艺、科技方面的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2025年06月30日);与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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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宇与中国华侨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8601民初1459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高兴宇诉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出版社)、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本案于2020年8月4日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兴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博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旻到庭参加了诉讼,华侨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高兴宇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华侨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使用作品《两位富翁,同一秘诀》的侵权图书《深入浅出慢读细品三国演义》(ISBN:978-7-5113-2641-6);2、华侨出版社就侵权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向高兴宇赔礼道歉,内容包含作者信息,字数不少于500字;3、华侨出版社赔偿高兴宇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4、博库公司停止销售使用作品《两位富翁,同一秘诀》的侵权图书《深入浅出慢读细品三国演义》(ISBN:978-7-5113-2641-6);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华侨出版社承担。事实和理由:高兴宇是《读者》的签约作家,至今已发表3000余篇文章,并有4部作品入选中外课本,其原创作品《两位富翁,同一秘诀》于2002年2月刊载于《公关世界》,作品署名高兴宇,高兴宇作为该作品的作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高兴宇从博库公司处购买了华侨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深入浅出慢读细品三国演义》(ISBN:978-7-5113-2641-6)(以下简称涉案图书),该书第126-127页剽窃高兴宇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审查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是出版者控制出版行为的必要前提,也是华侨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机构的法定义务。华侨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明知涉案书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仍旧出版涉案侵权图书,严重侵犯了高兴宇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博库公司销售侵权书籍,侵犯了高兴宇的发行权,二被告给高兴宇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为此,高兴宇提起本案诉讼。 华侨出版社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博库公司答辩称:仅是销售者,有合法进货渠道,在收到传票后已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图书,尽到了审核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华侨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及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高兴宇提交了2002年2月《公关世界》刊载作品《两位富翁,同一秘诀》的页面、《读者杂志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涉案图书版权页及相关页面、购书凭证,博库公司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博库公司提交了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与博库公司的合作协议、经销协议、浙江省新华书店就涉案图书的发货证明、博库公司对涉案图书的销售证明、下架证明,高兴宇对其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认定的在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2年2月《公关世界》刊载了《两位富翁,同一秘诀》一文,并载明作者为高兴宇。庭审中,高兴宇确认该文系由其原创完成。 2011年10月18日,高兴宇(甲方)与读者杂志社(乙方)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对于甲方向乙方投稿且尚未发表的作品,在乙方《读者》半月刊上使用的,按照千字600-1000元的标准支付稿酬;对于甲方已经发表的作品,在乙方《读者》半月刊上使用的,按照千字400-500元的标准支付稿酬。 涉案图书定价30元,版次信息显示为2012年9月第1版,2012年9月第1次印刷。 2019年6月21日,博库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显示购买方为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销售方为博库公司,清单中货物名称包含涉案图书,支付金额为13.43元。 将被诉侵权文章与《两位富翁,同一秘诀》一文对比,《两位富翁,同一秘诀》一文共计约2100字,被诉文章相似部分约为900字,两者在内容上除部分语句变动及删减外,表述相似。 另查明,2017年6月30日,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与博库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浙江省新华书店是博库公司采购一般图书的重要渠道。博库网上涉案图书的订单由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配货。2015年6月10日,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与华侨出版社签订《图书经销协议》,约定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华侨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等相关事宜。现涉案图书已经从www.bookuu.com(博库网)下架。 华侨出版社成立于2010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1.72万元,经营范围为:侨务政策著作和文献资料;归侨著作等。博库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经营范围:出版物批发零售、图书包装服务等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深入浅出慢读细品三国演义》(ISBN:978-7-5113-2641-6); 二、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高兴宇赔礼道歉; 三、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兴宇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500元; 四、驳回原告高兴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兴宇负担21元,由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有限公司社负担29元。 原告高兴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合议庭
审判员江怡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柳佳 书记员何超峰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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