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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睿垚
联系方式:0871-65172709
注册时间:2006-07-11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金福园523幢2单元501号
简介:
一般项目:保安培训;企业管理;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日用杂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停车场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个人商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保安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爆破作业;建设工程施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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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全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0102民初6791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全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丽、李艳雯,被告云南全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126650元及违约金17580元合计144230元及从逾期30日开始按照每日每人200元(其中一人自2020年3月15日起按照每日每人3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仅主张保安服务费126650元及违约金1758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7年、2018年、2019年11月份签署了《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就被告管理的益珑大厦蓓蓓家商场二楼、三楼、外围二级平台至一级平台及负一楼美食城2017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4日止提供4名,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止提供1名保安人员进行安全保卫服务,被告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2950元、3450元向原告支付服务报酬。签署完毕合同后,原告严格按照《保安服务合同》提供安全保卫服务,但是被告经常拖欠原告服务报酬,经原告一再催要,被告仅支付了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月31日止、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服务报酬,之后总是答应后反悔,找各种理由拒付。原告被迫于2020年1月24日将保安人员撤离服务区域,截止当日,被告欠原告服务报酬共计126650元(具体明细:2018.2.1至2018.12.31,11个月,11月×11200元=123200元,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3450元),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后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原告费用构成严重违约,按照双方签署的《保安服务合同》第十条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计1758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云南全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确实欠原告两个阶段的保安服务费未支付,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没有异议。原告所述事实也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2018年1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一份《保安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卫服务,并协助甲方做好社会治安综合防范工作,服务期限从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4日止,服务范围为益珑大厦蓓蓓家商场二楼、三楼、外围二级平台至一级平台及负一楼美食城。乙方同意派驻4名保安人员为甲方提供安全保卫服务,服务报酬按每人2800元/每月计算,服务报酬合计2800元×4人×12个月=134400元,按月支付,甲方每次支付服务报酬112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次月30号前。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2017年11月25日派驻4名保安人员到甲方执行安保工作。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支付乙方服务报酬,逾期日期在10日以上30日以内的,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超过30日,从超出之日起每日每人200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乙方方可解除本合同。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尚未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合同约定的价款123200元(每人2800元×4人×11个月),被告对此表示认可。 2.2018年11月25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一份《保安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卫服务,并协助甲方做好社会治安综合防范工作,服务期限从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4日止,服务范围为益珑大厦蓓蓓家商场二楼、三楼、外围二级平台至一级平台及负一楼美食城。乙方同意派驻4名保安人员为甲方提供安全保卫服务,服务报酬按每人2950元/每月计算,按月支付,甲方每次支付服务报酬118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次月30号前。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2018年11月25日派驻4名保安人员到甲方执行安保工作。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支付乙方服务报酬,逾期日期在10日以上30日以内的,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超过30日,从超出之日起每日每人200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乙方方可解除本合同。庭审中,原告陈述上述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 3.2019年11月26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一份《保安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卫服务,并协助甲方做好社会治安综合防范工作,服务期限从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止,服务范围为益珑大厦负一楼美食城。乙方同意派驻1名保安人员为甲方提供安全保卫服务,服务报酬按每人3450元/每月计算,服务报酬合计3450元×1人×12个月=41400元,按月支付,甲方每次支付服务报酬345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次月15号前支付上月服务费。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2019年11月25日派驻1名保安人员到甲方执行安保工作。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支付乙方服务报酬,逾期日期在10日以上30日以内的,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超过30日,从超出之日起每日每人300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乙方方可解除本合同。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尚未支付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合同约定的价款3450元,被告对此表示认可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云南全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保服务费人民币126650元。 二、由被告云南全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7580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5元由被告云南全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罗振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海彤 书记员杜海丽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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