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702民初7050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2020年11月26日,本院收到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状。反诉人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反诉人因被反诉人废气排放导致的损失1万元(待评估后再行变更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停止废气排放行为;3、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程序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反诉人是以矿山用机械设备作为主要产品的工业企业,其生产工艺决定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废气。被反诉人明知自身为重污染企业,但仍然对环境保护不加重视,将污染废气不经处理随意排放。仅查询环境部门在互联网的公示信息,就能查到被反诉人在2017年、2018年、2019年连续三年因不安装废气处理设备直接排放废气收到环保机关的行政处罚。而事实上,被反诉人的生产从未停止也从没有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被反诉人随意排放废气的行为不仅严重污染环境,更使得反诉人厂区内靠近被反诉人一侧的大量厂房、设备因受被反诉人排放废气而腐朽损坏,给反诉人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以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反诉人应当向反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环保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反诉人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中存在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该类物质对人体健康会产生巨大危害,××的发病具有正相关性。因此,被反诉人的环境污染行为同样严重危害了反诉人员工的生命健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被反诉人应当立刻停止侵权行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合议庭
审判长林铎
审判员吕菲
人民陪审员畅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书君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