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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668-7393793
注册时间:1992-11-24
公司地址:化州市下郭街道办梅石中路1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管线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石油管道安装与施工;环境治理;环境卫生管理;建筑物拆除服务;工程咨询服务;境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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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惠芳与佛山市中南恒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伟雄、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06民终9654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曾惠芳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中南恒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恒展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厦公司)、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园公司)、蔡伟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8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0年6月23日判决:“确认佛山市中南恒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邓某1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免交受理费。” 曾惠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中南海晖城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表面上是发包给他人施工,实际上属于自行组织人员施工的实质行为。首先,中南恒展公司在中南海晖城项目中表面上发包了给桂园公司、诺厦公司进行施工,后该两家公司再将上述工程转包给蔡伟雄施工。而蔡伟雄与中南恒展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兄弟关系,包括中南恒展公司在内的多个相关公司都是由蔡伟雄家族人员实际控制和管理,也就是这些关联公司和家族成员对相关项目进行运作,包括中南海晖城建设工程项目也是用家族人员进行运作,但实际所得利益都是中南恒展公司及关联公司所有。其次,桂园公司、诺厦公司在中南海晖城建设工程项目中只是为该项目办理了相关建设规则、建设施工许可证照,并不存在任何实质施工行为,全部施工行为都是由蔡伟雄组织人员进行。且从桂园公司、诺厦公司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可以显示,该两公司在中南海晖城建设工程项目中只是收取了一些挂靠费、管理费、税金等基本费用后,都将所取得的工程款全部转回蔡伟雄。如上所述,蔡伟雄是中南恒展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兄弟,其在本案组织施工行为也代表了中南恒展公司进行自行组织施工。该行为与现实建筑市场众多表面是将建设工程发包出去,实际上为了利益最大化仍然自行操作建设施工的习惯也是一致的。因此,本案中南海晖城的建设工程项目实际上仍然由中南恒展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实际施工。三、邓某1在中南海晖城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安排、工作行为都是按中南恒展公司的相关制度、指示而从事的。邓某1所在的中南施工队,统一由中南恒展公司安排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相关沟通工作群等,相关的节假日值班安排都是中南恒展公司安排,且邓某1的工资报酬也是由中南恒展公司安排的管理人员蔡伟雄按月发放的。因此,邓某1与中南恒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中南恒展公司表面上将建设工程发包出去的证据,不能否认相关建设工程是由其自行组织人员施工的事实。邓某1确实是由中南恒展公司雇请的施工管理员,且在邓某1因故去世后,中南恒展公司也立即收回了由其出具的工牌。曾惠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邓某1与中南恒展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中南恒展公司负担。 针对曾惠芳的上诉,中南恒展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曾惠芳的上诉,诺厦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 针对曾惠芳的上诉,蔡伟雄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维持原判。1.中恒海晖城项目是桂园公司、诺厦公司转包给蔡伟雄。工程款由桂园公司、诺厦公司向蔡伟雄结算。2013年7月10日,桂园公司与蔡伟雄签订《承包合同》,将承包中恒海晖城项目的第46栋至第49栋工程转包给蔡伟雄。2013年诺厦公司将其承包的中恒海晖城项目第45栋、第50栋至60栋的土建、排水及建筑装饰工程转包给蔡伟雄。蔡伟雄与桂园公司、诺厦公司存在承包与分包关系。蔡伟雄不是中南恒展公司、桂园公司、诺厦公司员工或者股东、高层。2.邓某1是蔡伟雄聘请的员工,他的工作由蔡伟雄另一员工方伟然安排,工资由蔡伟雄发放。意外发生后,蔡伟雄作为用工方已经向死者家属支付了50000元用于处理丧葬事宜。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蔡伟雄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曾惠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曾惠芳的上诉,原审第三人桂园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上诉人曾惠芳、被上诉人中南恒展公司、原审第三人桂园公司、诺厦公司、蔡伟雄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曾惠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钟玲 审判员黄雪鹄 审判员周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林敏莉 书记员刘钟婷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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