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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忠勇
联系方式:0631-5319356
注册时间:2004-06-01
公司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街道青岛北路158号
简介:
开放式海水养殖(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城市建设开发、投资及相关城建资产的经营管理、凭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工程管理服务。(依法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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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10执52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威海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威仲字第025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主要内容为:张博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威海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及运营管理费384411元;张博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威海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下:以211092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以17331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逾期未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给付威海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费用支出4572元。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张博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2020年10月23日、2021年2月2日,本院两次经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张博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除对查询到的款项13894.83元予以扣划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线下调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博名下位于威海市××-2(权证号:20××97)、统一路-421号-10(权证号:20××00)、古寨东路-395号-601(权证号:2008035020)三处不动产。经查,该三处不动产均属轮候查封,故本案无权处置。对于扣划到账的被执行人款项13894.83元,本院转付申请执行人13788元,支付执行费106.83元。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3月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暂不申请悬赏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威仲字第025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周爱军 审判员赵芳 审判员孙建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付成 书记员王苗苗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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