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开诚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匠传世家玩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1302执5737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宿迁市开诚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匠传世家玩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苏1302民初6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宿迁市开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匠传世家玩具有限公司立即支付2020年8月至11月的租金、物业费等费用41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中,本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EMS司法专邮或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匠传世家玩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江苏匠传世家玩具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匠传世家玩具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江苏匠传世家玩具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匠传世家玩具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匠传世家玩具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10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匠传世家玩具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徐明
审判员沈金龙
审判员李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勋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