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许绍凯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1311财保151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宿迁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绍凯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绍凯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157973.6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为原告提供保险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许绍凯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157973.64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赠与、损毁、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孟永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杨洋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