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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卢增强
联系方式:18931171183
注册时间:2013-05-13
公司地址:石家庄桥西区大谈村
简介:
建筑工程、消防工程、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机电设备(不含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安装工程、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安防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消防设备、空调设备、安防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检测、维修、保养。建材产品、环保设备及配件、医疗器械、电线电缆、五金产品、塑料制品的销售,医疗器械的安装与销售。(以上全部范围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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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杨从卫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682民初2845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定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从卫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宾,被告杨从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青、王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9635.63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7月6日期间,被告及家人连续多日多次采用非法手段扰乱、阻挠原告在定州市巴黎印象工地施工,致使原告工人无法作业,最终造成原告10天未能正常施工,工期延误,并被发包方处罚。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巨大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故起诉。 被告杨从卫答辩称,2019年6月1日被告在定州市巴黎印象二期地下车库穿消防线时,被高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至被告摔伤。高阳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在住院期间,原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承诺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妥善解决此事,但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被告办理了出院手续。之后负责协商此事的工作人员避而不见。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找到原告施工场地,要求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原告对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得到回应。被告偶有过激行为,但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到达原告施工场地期间,正值麦收时节,施工现场根本没有正常施工。被告诉原告侵权纠纷一案,2019年10月在定州法院已立案,但原告采取不接受法院邮件、不接法院工作人员电话,之后又提出管辖异议等方式,故意拖延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本案原告起诉被告的所谓损失数额,与被告起诉原告侵权案件所主张的数额相差无几,原告的目的就是不想赔偿被告的损失。总之,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造成其损失,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日原告工作人员高阳驾驶电动三轮车,将正在定州市巴黎印象二期地下车库工地穿消防线的被告撞倒,至被告摔伤住院治疗。因医疗费赔偿问题,原、被告产生纠纷。被告为寻求解决受伤赔偿事宜,曾找到原告施工场地,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41元,减半收取1020.5元,由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足额预交上诉费2041元(开户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开户账号:10×××07)。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刘凤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双双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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