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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951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永东
联系方式:0551-65396700
注册时间:2000-11-06
公司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文曲路355号
简介: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云计算大数据研发与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电子和信息及其他新技术研发、转让及产品生产、销售;自动控制、安全防范、智能楼宇、智能交通、公路交通机电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智能汽车相关的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运营服务;互联网技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图书、电子出版物的批发与零售;信息工程咨询、监理、培训及服务。上述产品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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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添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1民终6886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安徽添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添水公司)与上诉人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国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添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皖019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就本诉支持安徽添水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驳回科大国创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2.本案所有费用由科大国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应追求稳定性,非因特殊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安徽添水公司已完成合同内全部内容,案涉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据此判决赔偿科大国创公司违约金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即使原审法院认定“误差2s”或“观感体验差”,也不足以构成合同的根本解除。因合同的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且案涉产品均为定制产品已交付科大国创公司处用于展览一年有余,承揽物自交付之日风险转移,若出现任何问题均应为质保问题。何况科大国创公司在安徽添水公司未起诉前亦未提出解除的诉求,直至一年后安徽添水公司要求支付合同款才提出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安徽添水公司未全部完成前提出。二、安徽添水公司合同履行完毕,科大国创公司应当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即使原审法院同意科大国创公司当庭提出任意解除权,对于安徽添水公司已完成部分仍应支付相应费用,对安徽添水公司造成的损失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已查清损失为:1、一审查明的完全履行部分价值10万元,2、科大国创公司单方终止合同违约金12360元。 针对安徽添水公司的上诉,科大国创公司辩称,一、因安徽添水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科大国创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科大国创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二、因安徽添水公司的单方根本违约行为导致科大国创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由此产生损失,不仅安徽添水公司无权向科大国创公司索要合同款和违约金,反而应向科大国创公司支付违约金。 科大国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并依法改判驳回安徽添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由安徽添水公司向科大国创公司支付违约金34450元(自2018年11月21日暂计至2020年3月24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合同解除时止);3、本案的诉讼费均由安徽添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因安徽添水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科大国创公司的合同目的至今未能实现,而原审判决却判令科大国创公司须为安徽添水公司之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显失公平。科大国创公司无需向安徽添水公司支付分文款项,原审法院判令科大国创公司向安徽添水公司支付50%的合同价款,有违公平原则。二、原审判决对总合同总价款的认定有误,并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三、原审判决对安徽添水公司应向科大国创公司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及依据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针对科大国创公司的上诉,安徽添水公司辩称,科大国创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其全部诉求。一、安徽添水公司已经按照双方合同内的约定及双方认可的技术参数完成了全部合同内容,且已经于2019年3月20日交付给国创公司作为对外宣传使用。因此,安徽添水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科大国创公司应当支付合同款给添水公司。二、本案合同价款认定无误。融合系统属于第三方系统且独立于本合同内容之外。双方作为该项目专业人员,不可能对该基本的概念产生混淆。此外,根据安徽添水公司与科大国创公司的负责人微信可以明确看出,双方在后期增加了融合系统。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5日,科大国创公司(甲方)与安徽添水公司(乙方)签订一份《BMS智能汽车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科大国创BMS智能汽车模型定制、三维动画视频制作、旋转展台机械设备安装,合同总造价10万元。设备设计、制作安装符合舞台系统的规范要求,设备系统按设计图纸制作,能满足甲方的功能使用要求。付款方式为货到现场付合同金额的20%,乙方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95%,剩余合同金额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开具合同金额3%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责任为提供设备安装现场施工条件,包括负责协调施工场地水电等,承担由于业主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或延误工期等责任。乙方责任为确保舞台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指标调试合格,满足甲方要求,汽车模型、视频动画等按科大国创数据智能软件企业展厅项目标准和双方确定的方案进行定制制造加工和安装调试,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或延误工期等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按工期要求完成全部工程,保证质量,竣工后及时提交竣工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书,电气原理图等,对甲方两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合同终止或无效,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若出现工程量变化或设计的变更、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不可抗力或甲方代表要求、同意的工期相应顺延等其他情况,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双方确认。工期自动相应顺延(总工期原则上不超过15日)。按照相关的质量要求标准、国家规范作为验收标准,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必需的技术资料。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发出验收通知单,甲方接到验收通知时,在5天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若合同双方对承包项目的质量在验收时发生争议时,可向法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检验。非乙方责任造成的合同终止或无效,甲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非甲方责任造成的合同终止或无效,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按照工程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中包含报价清单,项目包含旋转舞台、工业PLC控制系统、中控系统、BMS智能汽车模型、三维动画视频等。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还对设备清单进行了确认,《科大国创BMS智能汽车工程确认函》中对智能汽车模型效果、机械系统清单、融合系统清单、多媒体视频制作+汽车素模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 自2018年10月起,安徽添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锁与科大国创公司员工周佳华通过微信聊天,对案涉项目的方案清单、价格变动、补充协议的内容、付款时间与发票的开具、项目效果以及工程进度等进行沟通。根据微信内容显示,2019年4月9日,科大国创公司领导对项目效果不满意,双方协商进行调整;2019年8月16日,科大国创公司要求安徽添水公司返还展厅机房钥匙;2019年8月17日,科大国创公司表示经汇报同意付款并已将付款单交至财务;2019年9月4日,安徽添水公司仍未返还机房钥匙。 安徽添水公司提供的《签证项目补充协议》中载明,原方案合同额10万元,因汽车模型尺寸在展项中过小,尺寸从1米变更到2米增加6000元,中控系统与总展厅中控重复,清单去掉中控部分12000元,增加融合系统28840元,共计增加金额26000元,最终合同总价为123600元。该补充协议无科大国创公司盖章,但协议中变更的事项及价格等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相互印证。 2019年3月11日,安徽添水公司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我司承诺科大国创《智能汽车》展项融合系统已完成安装;机械设备3月12日货到现场安装,汽车模型15号货到现场,15日-20日安装以及综合同步调试完成,把展项地面复原以及保洁卫生,请领导验收。我司特此承诺,如若无法完成上述承诺,自愿放弃智能汽车项目款项。 2019年9月10日,科大国创公司向安徽添水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智能汽车系统工程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尽快履行合同的函》,安徽添水公司已签收。 本案诉讼中,依据科大国创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8日前往科大国创公司,对BMS智能汽车项目展台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经勘验,案涉项目展台搭建完毕,汽车模型摆放在旋转展台上方,旋转展台不能正常转动,投影画面为动画视频。根据勘验结果,一审法院要求安徽添水公司在指定时间内对旋转展台进行维修,并对融合效果进行重新调试。2020年4月30日,一审法院再次前往科大国创公司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旋转展台已正常工作,投影播放的画面与汽车旋转存在不同步现象,误差约2秒,安徽添水公司技术人员现场调试后状况依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即安徽添水公司需按科大国创公司的要求制作智能汽车展厅项目,其中包括汽车模型定制、三维动画制作、旋转展台安装,但该合同还包含部分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内容,即通过融合系统对动画、展台等内容进行融合,最终达到画面与实物同步播放的效果。本案争议焦点为安徽添水公司提供的成果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科大国创公司提出抗辩的主要理由即为交付的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的结果,案涉智能汽车展厅项目存在旋转展台与投影视频动画不匹配的问题,且该问题直接影响整体观感体验。从单个成果来看,无论是视频和汽车模型的制作,还是旋转展台的安装,安徽添水公司均已完成,但作为智能汽车展厅项目,单个成果必须进行融合才能达到合同目的,即视频动画、汽车模型和旋转展台的展示效果和谐统一,方能成为合格的工作成果。现安徽添水公司提交的成果实际无法达到预期的展示效果,且经调试后仍未有改观,科大国创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其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依法亦享有任意解除权,故对科大国创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合同约定,非科大国创公司责任造成的合同终止或无效,安徽添水公司应支付工程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故安徽添水公司应向科大国创公司支付违约金12360元(123600×10%)。关于合同款的支付,案涉合同及增补项目款合计123600元,安徽添水公司当庭扣除质保金6180元,其诉请金额为117420元。鉴于安徽添水公司已实际履行合同,存在实际支出和必要花费,结合其交付成果的实际效果,一审法院酌定科大国创公司应支付款项的50%即58710元(117420×50%)。关于延期交付的问题,安徽添水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确实存在迟延交付,且对此专门出具了承诺函,但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对展厅项目融合系统进行了增补,依据合同约定工期可以顺延。此外,安徽添水公司在科大国创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即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科大国创公司在安徽添水公司出具承诺函后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交货时间延长达成合意,对科大国创公司反诉主张逾期交货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解除安徽添水公司与科大国创公司2018年11月5日签订的《BMS智能汽车系统工程合同》;二、科大国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添水公司支付合同款58710元;三、安徽添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科大国创公司支付违约金12360元;四、上述两项冲抵后,科大国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添水公司支付合同款46350元;五、驳回安徽添水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六、驳回科大国创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019元,减半收取为1510元,由安徽添水公司负担876元,由科大国创公司负担63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为331元,由科大国创公司负担276元,由安徽添水公司负担55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7元,由上诉人安徽添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77元,上诉人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苗 审判员程亚娟 审判员温占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卞洋洋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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