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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69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金波
联系方式:0561-3122100
注册时间:1999-02-08
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梧桐路18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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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07民终187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雷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20)皖071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雷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的第一项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中勘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错误认定“雷鸣公司未经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许可,只根据施工方更改的图纸越界爆破,未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拒绝”。根据(2018)皖0711刑初64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书证10“联系单”、书证16“会议记录”,以及2016年9月7日中勘公司下发的“施工变更通知”,可以证明雷鸣公司有理由相信施工变更是经过各方同意的。即使中勘公司没有征得各方同意,雷鸣公司对此不可能知情,相应的责任应由中勘公司承担。雷鸣公司对作为分包人对总包人负责,雷鸣公司根据变更后的图纸施工,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2.一审法院未区分环境侵权和工程分包关系。双方之间是工程分包关系,环境侵权责任已在之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作出了评价,现一审法院以环境侵权的相关因素考量工程分包关系,是对环境侵权责任的重复评价。雷鸣公司依据合同进行爆破作业,即使存在越界爆破,需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但这并不影响支付爆破工程的工程款。 雷鸣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勘公司支付工程款591804元,违约金577600.7元(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从2018年3月1日计算至2020年11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中勘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300000元;3.诉讼费由中勘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1月26日,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政府经招投标程序,确定淮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8日更名为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中标单位,中标价款1216万余元。2016年1月14日,中勘公司(甲方)与雷鸣公司(乙方)签订《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爆破分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雷鸣公司对前述工程提供爆破(施工)服务,并对工程的单价、费用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五条约定,雷鸣公司向中勘公司缴纳300000元履约保证金,爆破工程进度完成50%,返还150000元,爆破工程完工后一周内,中勘公司一次性返还剩余保证金;合同第七条约定,雷鸣公司有权拒绝对超出规定范围提供爆破服务。 2017年2月11日,雷鸣公司又与淮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勘公司)铜陵市金华石片厂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中勘公司金华项目部)签订《爆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作内容、价款等重新进行了约定。该份合同盖有中勘公司金华项目部的印章。 2017年1月3日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爆破工程中期结算书记载:结算金额1000万元,中勘公司金华项目部尚欠1086666元工程款,结算期限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2018年1月3日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爆破工程(后期)结算书记载,结算金额6909888元,中勘公司金华项目部尚欠991803元工程款,结算期限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雷鸣公司自认中勘公司已支付16318084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9年7月,中勘公司聘请的中勘公司金华项目部负责人李幼春、陶俊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刑罚,并判决中勘公司、雷鸣公司、李幼春、陶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80万余元。该刑事判决由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认定:雷鸣公司作为分包公司在承担案涉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爆破作业中,未经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许可,根据施工方更改的图纸实施越界爆破,存在明显过错,原判决(指一审判决)认定其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案件实际和相关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雷鸣公司与中勘公司金华项目部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及与中勘公司的关联性问题。雷鸣公司与中勘公司金华项目部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而该项目部系中勘公司成立,聘请李幼春、陶俊为负责人,故与中勘公司具有关联。 关于雷鸣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是否合法的问题。其一,按照雷鸣公司与中勘公司的合同约定,雷鸣公司有权拒绝对超出规定范围提供爆破服务,此处的“规定范围”应当理解为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这既是合同权利,也是合同义务,更是法定义务,而雷鸣公司在爆破施工时,未经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许可,只根据施工方更改的图纸越界爆破,也未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拒绝施工,因此,对其中的非法行为所实施爆破而产生的工程价款,不应得到支持。其二,中勘公司中标价款1216万余元,而雷鸣公司结算金额1600万余元,系超标开采。雷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中勘公司所欠剩余工程款为合法爆破施工的部分。其三,刑事案件的两级法院均认定雷鸣公司在爆破中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现雷鸣公司主张剩余工程价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主张剩余工程价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返还保证金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应在完工后一周内返还,现爆破工程完工已远超出一周,雷鸣公司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中勘公司提出该保证金由陶俊收取,其不应返还的辩称,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1.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安徽雷鸣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保证金300000元;2.驳回安徽雷鸣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25元,减半收取9012.50元,由雷鸣公司负担7172.50元,中勘公司负担1840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中勘公司应否支付雷鸣公司工程款591804元及违约金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5元,由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黄冬松 审判员方彤 审判员盛丽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小江 书记员汪颖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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